涉及多方主体的合同诈骗行为侵犯法益之认定

涉及多方主体的合同诈骗行为侵犯法益之认定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潘才敏

【案情】

余某因负巨额债务,于2008年3月成立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用包销的方式取得他人房屋(即约定他人将房产全权委托该公司销售,并提供房产三证及代办买卖、过户手续的授权委托公证书,承诺如到期未卖出则公司以包销价买下),将售房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其中余某公司与包某签订200万元包销房产的合同,支付10万元定金,随即将该房以1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某,并从陈某处获得首付款120万元。余某将该12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期间因包某撤销授权,导致该房无法过户到陈某名下。

【分歧】

关于本案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亦即认定被害人是谁,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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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亮

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也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在这双层客体中前者的社会危害性更为突出。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本罪客观方面五种犯罪行为形式: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这里所称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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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与抢夺界分的实益、倾向和标准

【学科分类】刑法学
【出处】《当代法学》2013年第1期
【摘要】对于盗窃与抢夺的界分,应当根据实益,着眼于法律合理适用,梳理并约定一个统一的、不因场合、实益而异的标准和法律适用规则。本文倾向是:缩小抢夺扩大盗窃的认定,化解立法中实益“倒挂”产生的难题。结论是:强行力取他人密切持有物的(尚未达到抢劫暴力程度),是抢夺。违背他人意志非法取得他人占有物(尚未达到强力夺取即抢夺程度)的,是盗窃。行为构成抢夺同时竞合盗窃,择一重适用法律。
【关键词】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盗窃与抢夺界分
【写作年份】2013年

【作者简介】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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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亮

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也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在这双层客体中前者的社会危害性更为突出。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本罪客观方面五种犯罪行为形式: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这里所称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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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之实践区分标准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之实践区分标准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吕秋收

【案情】

王某系A公司经理,2010年1月9日,他代表公司与张某签订借款40万元的协议,并向张出具借款40万元的收据,次日借款给付,但在场经办的会计、出纳证实,实际收到借款现金30万元,另10万元由一辆旧桑塔纳轿车抵付。后双方又对购车达成协议,张遂将车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双方因过户费产生纠纷,1月14日,A公司退回张借款30万元。张分别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归还剩余借款10万元、给付购车款10万元。而A公司认为,购车包含在借款之中,购车协议被严重篡改,张某涉嫌合同诈骗。

【分歧】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一般的合同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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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练军:敬重法官才有法治

2013年4月4日,江苏靖江市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称,该院在审理一起公诉案件时,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王全璋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靖江法院依法决定对其拘留”。

靖江法院拘留律师的执法行为在互联网上被密集围观,迅速演变为一桩公共事件–所谓“靖江事件”。尽管第三天即4月6日靖江法院就“决定对王全璋提前解除拘留”,且王律师本人从当天零点开始就自由了,但有关此事件的议论并未随之降温。

有法律人指出,靖江事件实乃“律界之耻,法治之殇”,认为一个律师在法庭上大肆“矫情”,并把这种“矫情”当作对抗司法不公的英雄壮举,实则忘了这与法治、正义已渐行渐远。

笔者陋见以为,靖江事件的发生是必然的。它是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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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传统社会结构与中国法治

2000年,李贵连先生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沈家本传》,当时就命我作过序。那次之所以敢勉为其难,是因为沈家本属于近代法学家,所处时代正是中西古今交汇之关口,我对西方法律史的涉猎也许可以略作映衬,爰陈拙见,算不上太过穿越逞强,贻笑大方。

可是,李先生的这本著作却很不一样,不仅时间跨度上涵盖整个中国历史,而且主题上是极具雄心的那种,即要对中国法律史进行一种类型学以及类型转换的研究。尽管书是一系列讲课的结果,但很明显,作者要对中国传统法律形态何以如此,如何界定其特质,还有近代化进程所必须面临的难题,凡此种种,给出自己独特的分析,理论追求是有目共睹的。

于是,为这一本书写序就更艰难了。书稿读了两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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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制度的基本理念

死刑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
死刑是一个很古老的刑种,历史上已经存在了几千年。直到1764年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死刑存在的必要性才得到挑战和质疑。近几年来,死刑的存废争论同样成为我国刑法学上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我个人认为,在我国现阶段乃至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大可能从整体上把死刑作为一种制度完全废除。死刑制度在我国的存在还有其必要性。主要理由有以下三点:
一是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死刑制度的存在有利于严厉打击和惩治这些犯罪,从而强有力地对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给予保护。
二是死刑制度的存在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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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死刑缓期执行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都属于死刑的范畴。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是对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制度。如果一个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说明其罪行不至于判处立即执行,即罪行还不是极其严重,因为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可以使用死刑立即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如果在二年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注意,是故意犯罪,如果是过失犯罪是不需要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只有故意犯罪,并由缓期二年执行单位将材料报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呈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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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死刑犯的权益如何保护?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怀孕女死刑犯的权益如何保护?
1、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处死刑。此处审判时包括羁押和提起公诉的整个期间,只要妇女在这个时候怀孕就不得判处死刑;此处怀孕是指审判时怀孕,并且不论宣判前是否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也就是说只要妇女在审判期间有过怀孕事实就不得判处死刑;
2、死刑是指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在内的所有死刑刑种,由于死刑缓期执行只是死刑的一种而不是单独刑种,并且死刑缓期执行仍然有可能被判处执行死刑,因此审判时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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