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谈立功认定的两个问题

作者:王颖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本案被告人吕高峰因犯抢劫罪(预备)被抓获后,向公安机关交待了自己的网名、QQ号及同案人孙胜的网名,公安人员根据该线索并借助技术手段将孙胜抓获。本文从提供立功线索与交待犯罪事实的界定、对“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理解及立功的本质等方面分析,认定被告人吕高峰的行为构成立功。[案情]

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宝宝(1988年出生)。

被告人:吕高峰。

被告人孔宝宝、吕高峰与孙胜(已逮捕)于2005年10月8日,在山东省枣庄市通过上网聊天而预谋来徐州抢劫,并准备撬棍1根。当日晚8时许,被告人吕高峰驾驶摩托车带着被告人孔宝宝和孙胜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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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恐怖笼罩下的美国社会

在整个美国,人们都在为犯罪暴力而担忧发愁。根据民意测验,在大城市中,一般地说,每两个美国人里面就有一个人是害怕在夜间单独外出的。对犯罪的恐惧,在黑人中比在白人中;在妇女中比在男子中是更加紧张些,而老年人则是最为害怕的。他们在多道门锁的后面还要设置路障,常常宁肯挨饿也不愿徒步往返市场,冒险去买食物。

这些恐惧情绪是产生于一种严酷的现实:自从六十年代初期以来,美国就处在惊人的犯罪浪潮支配之中。根据联邦调查局的“U”字犯罪报告,在一九六○年至一九七六年间多数暴力犯罪,诸如杀人、强奸、抢劫,甚或更加严重的暴力袭击等,使人们蒙受其害的可能性,几乎增加了三倍;严重的财产犯罪,诸如盗窃、扒兜,或者遭受汽车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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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的程序与程序的灵活 ――兼论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制度

随着国家刑事政策的变化和“严打”整治斗争的深入,全国各地的刑事实务工作日趋繁重。为追求刑事案件的审结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以集中有限的司法力量从重从快地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全国各地的一些法院率先在刑事程序的适用上进行大胆的实验与改革,探索改革刑事程序的新途径,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革新刑事普通程序的具体措施与作法,这在一定的程度上提高了法院对刑事案件审办与审结的效率,而且也为改革既存的刑事普通程序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并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普通程序的具体规定的科学性问题的研究提出了新的视野。但在简化普通刑事程序的实践过程中,笔者认为这种改革的尝试从观念到实践都存在诸多的问题,在此一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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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不宜适用缓刑

近日,某地法院对一起伪造火车票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陈某犯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样的量刑是否妥当,引起了很大争议。笔者认为这种量刑不妥,理由是:

首先,从缓刑的适用条件来看,除了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条件以外,还应当同时具备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这个条件(当然还包括非累犯条件)。在实践中,由于后一条件规定含糊,操作性不强,有的审判人员往往只考虑前一条件,认为只要刑期在三年以下,就可以适用缓刑。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上述案件中陈某犯有数罪,而且都是故意犯罪,这表明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难以满足“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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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真烟换假烟”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案情:2009年1月1日,张某到王某的商店,张某称要买10条香烟送人,如果别人不要,他就退给王某。王某答应。张某付给王某5000元购烟款拿走了10条烟后回到宾馆,在入住的房间内将从王某商店买到的这100盒烟拆封,将盒内真烟取出,放进在别处购买的伪劣烟,并使用特殊技术将每盒烟重新封好使其外包装完好如初。之后,张某又到王某的商店,称烟未送出去,要求退货。王某收回了张某交给的假烟,并依约定将5000元返还给张某,张某付给王某100元“手续费”。张某后被警察抓获。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采取欺诈手段,秘密获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虚构买烟送礼的事实,隐瞒将真烟换成假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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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刹车失灵致人死亡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媚事罪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肖晖

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26岁,汉族,养殖户,住江西省吉水县八都镇某村。

2003年11月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在八都圩镇购买了100公斤鸭饲料,然后骑自行车驮回其养殖场。途经一下坡路段时,因刹车失灵,将横穿公路的被害人曾某撞倒在地。事发后,王某虽将曾某送到当地卫生院抢救,但曾某终因伤势严重而于次日死亡。
分歧
对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理由是本案被告人王某驾驶非机动车(自行车)违章肇事的行为,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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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公诉的案件变更罪名时如何处理

作者:孙明放杨新建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如果检察院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为仅指控的罪名不当,对此应该如何处理,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笔者就此谈一些看法。

有人认为,如果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当,法院无权改变罪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被指控的罪名时,应该直接宣告无罪。其理由是:一、法院的审判必须依赖于检察院的起诉,对于没有起诉的罪名予以认定,违反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法院代行了检察院的起诉职能,是越权行为;二、被告人没有时间和机会对法院变更后的新罪名进行辩护,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权。首先,法院在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只是指控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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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介绍贿赂罪不以行贿人和受贿人构成犯罪为前提

作者:肖晚祥来源:人民法院报内容:裁判要旨介绍贿赂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促成贿赂的成功,对其行为应进行独立评价。

■案情

2005年初张南庭在得知杰盛公司与中虹公司(国有企业)存在土地转让补偿款纠纷后,向杰盛公司总经理张伟民表示,其可以出面从中斡旋,但要给中虹公司总经理王金和好处费。张伟民表示,杰盛公司不能直接给王金和好处费,但事成之后可以按中虹公司增加的土地补偿款的一定比例以奖励费的名义给张南庭,至于张南庭如何给王金和,杰盛公司不管。张南庭表示,其会把所有的奖励费全部给王金和。随后,张南庭即与王金和沟通,向王金和许诺纠纷解决后,杰盛公司会给王金和好处费。王金和于2005年3月3日批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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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在逃与另案处理一并审查

孟传香

侦查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往往有一些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或“另案处理”。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若忽略对这两类人员的审查,一方面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给侦查机关规避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检察机关在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的同时,应对侦查机关标明“在逃”或“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一并审查,审查后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对“在逃”、“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一并审查后,对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或现有证据能证实其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一方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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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盗窃的财物作筹码进行敲诈一罪还是数罪

作者:王礼仁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主要案情】

2003年10月某日凌晨3时许,刘甲携带压力钳到某药店,剪开防盗护栏后,返回暂住地,将刘乙、刘丙叫起,3人共同来到药店后,将货柜内的药品装入6个纸箱和1个编织袋内(共计价值2.7万元),刘乙、刘丙两人用三轮车将3纸箱和1编织袋药品拉到暂住地,另外3纸箱药品由刘甲藏匿于药店后院空房及草丛中。随后刘甲留下字条,以药店交出6000元为条件归还所盗药品。10月4日上午,刘甲、刘乙在约定地点取钱时被抓获。

【法院意见】

检察机关认定刘某等三人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法院审理亦认为刘某等三人构成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遂依照刑法264条、274条和69条的规定,对刘某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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