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环节如何保障人权

审查逮捕环节如何保障人权

一、审查逮捕机制存在的人权保障缺陷

从我国检察机关现行审查逮捕制度及其运行机制来看,检察机关对提请逮捕案件的审查方式在多数情况下实行书面审查,即只对公安机关或自侦部门移送的提请逮捕文书、卷宗材料进行阅卷审查。而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相关人证、物证并非法定必经程序。整个审查过程均在没有控辩双方参与,没有公开质证、辩论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单方面完成,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环节缺乏必要的人权保障措施。概括起来,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逮捕环节,侦辩双方作为平等的诉讼主体,在法律上实际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却是不平等的。

现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倾斜于侦控方,在很大程度上弱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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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取中奖彩票是盗窃还是侵占

2001年4月26日,购彩票人A通过电话,请福安市城关中兴西路64-2号福利彩票投注站服务员B替他代买2张第31期彩票。B代购2张彩票后,将彩票存放于投注站抽屉内。次日上午,A来到彩票投注站向B索要彩票,并返还购彩票的钱款,B在抽屉内找不到彩票,这时A发现投注站内的中奖广告牌上写着的特等奖中奖号码就是昨日自己报给B号码中的其中一组,A认为其中有诈,于是就到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C供认了“偷”中奖彩票,并连夜雇人前往福州冒领巨额奖金的全部过程。4月26日晚6时,C在店内开机获悉有一彩票中特等奖,9时许C打开抽屉发现抽屉内有2张彩票,其中一张即为特等奖彩票,他意识到这张彩票可能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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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毒品犯罪的既遂标准

【摘要】

常见毒品犯罪以什么作为既遂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混乱的,在法学界也是各执一词。文章认为可以把持有毒品的状态当作常见毒品犯罪的既遂的标准。理由是依据权益实害犯罪既遂理论,常见毒品犯罪只要达到毒品持有的状态就对毒品犯罪的法益构成了实际侵害,而且司法实践当中。依据持有就达到既遂的观点可以解决诸多的司法难题。

【关键词】常见毒品犯罪;持有;既遂

在我的司法实践经验里,毒品犯罪构成了死刑犯罪的很大一部分,而毒品犯罪被侦破是的情形是比较复杂的,有的时候是毒品和钱款已经转移的,有的时候是还刚刚开始交易的,有的还有更为复杂的情形。在审理这些案件的时候,贩卖毒品的既遂未遂就成为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就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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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被告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作者:鲁开凌徐英杰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李某与宋某系同学,1999年5月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01年元旦双方经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而结合为夫妻。2002年3月,李某以双方系非法同居关系的名义起诉与宋某离婚,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后法院依据原告李某陈述未领取结婚证的事实,确认了双方系非法同居关系,并判决予以解除。在法院向宋某送达判决书后,宋某亦未上诉。判决书生效后,李某于2002年8月再次结婚,宋某得知后,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李某重婚罪的法律责任。

评析:

对此案如何处理,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因为其与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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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

寻衅滋事罪是常发性刑事案件,因此,认真研究此罪的构成要件,对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如果对此罪的构成要件认识不清,就不可能准确定性。现实中,对寻衅滋事罪的主体,认识一致,即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刑法也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即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四项规定。意见分歧较大的,是该罪的主观方面以及犯罪客体。本文拟就该罪的主观方面开展一些粗浅的讨论,以抛砖引玉。

目前,对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有以下一些认识。由于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两罪的主观特征是一脉相承的,故以下所列观点,包括对流氓罪主观要件的一些看法。

1、抽象说。认为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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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作者:高莉芳苏昌猛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人民法院报6月27日《法庭内外》周刊C3版“刑事解析”栏目刊登了闫道跃、刘建华撰写的《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一文,案情:邢某因杨某丈夫外出打工不在家,先后多次与杨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2005年9月22日23时许,邢某酒后到杨某家,对杨某提名叫骂,杨某听不下去,一气之下,到厨房掂一菜刀,向邢某头上,身上乱砍,并向邢某叫嚷:“你不让我好好过,我也不让你好过,拼了算了,砍死了我给你抵命。”邢某逃跑至附近因流血过多倒在地上。杨某的丈夫急忙喊人将邢某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邢某头面部达十余处伤口,致颅骨骨折,其伤情构成轻伤。原文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应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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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领导干部的二重性看职务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及防治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二十余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社会上的各类经济犯罪现象也逐渐增多,尤其是手中掌握一定权力的领导干部贪污腐败、权钱交易等职务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建国初期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我党就清醒的认识到为政不廉和腐败现象的严重危害性,在带领全国人民集中力量抓经济建设的同时,没有忽视党风廉政建设。特别是近几年来,中央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力度不断加大,反腐败斗争也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但是必须看到,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贿赂、进行权钱交易的现象还没有得到彻底遏制,甚至在某些地方有愈演愈烈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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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制度实施的现实分析

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这一规定意味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重大改革,律师的提前介入必然引起诉讼结构的重大变化及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变化,使我国刑事诉讼体制特别是审判模式、侦查模式等,必须进行一系列重大的改革。因此,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在国内外反响巨大,对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影响深远。

但是,经过三年多的实践,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辩护制度的一些改革举措的贯彻落实却步履维艰。具体表现在:

其一,会见难。刑事诉讼法第96条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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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犯罪的司法控制及其优势

作者:朱立恒新闻来源:正义网与社会控制相比,司法控制虽然仅仅是治理腐败犯罪的治标措施,但具有无法比拟的自身优势。

腐败犯罪的司法控制及其优势

腐败犯罪的司法控制(或称刑罚控制、刑事控制),主要是指国家刑事司法系统通过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刑事诉讼活动对有关腐败犯罪实行控制。尽管腐败犯罪的社会控制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通过司法控制腐败犯罪仍然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重要途径。一方面,通过司法程序揭露、证实、惩治腐败犯罪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通过司法手段控制腐败犯罪具有社会控制所不具备的某些优势。

一、司法控制是腐败犯罪防治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德国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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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公司转制期间受贿如何认定罪名

作者:李长坤蒋春华来源:正义网内容:案情:刘某系某国有房地产公司经营部经理。2000年6月,该公司进行了增资扩股,新股东由9家企业组成,其中3家为非国有企业,并于2000年6月23日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董事会与监事会。2000年10月19日,工商部门核发了该公司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刘某在此期间继续担任该股份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并于2000年8月至9月间先后两次收受某装潢公司经理邓某人民币11万余元,并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公司某公寓装修业务交给邓某所在装潢公司。

分歧意见: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显然已构成受贿事实,但在究竟是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还是受贿罪存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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