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环节如何保障人权
一、审查逮捕机制存在的人权保障缺陷
从我国检察机关现行审查逮捕制度及其运行机制来看,检察机关对提请逮捕案件的审查方式在多数情况下实行书面审查,即只对公安机关或自侦部门移送的提请逮捕文书、卷宗材料进行阅卷审查。而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相关人证、物证并非法定必经程序。整个审查过程均在没有控辩双方参与,没有公开质证、辩论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单方面完成,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环节缺乏必要的人权保障措施。概括起来,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逮捕环节,侦辩双方作为平等的诉讼主体,在法律上实际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却是不平等的。
现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倾斜于侦控方,在很大程度上弱化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