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替他人“行贿”的行为如何定性?

米永杰李俊克

【案情】

2000年5月,个体煤矿主王某在申请某法院执行某公司欠款时,听说其亲戚樊某和该法院执行庭庭长张某关系比较好,就让樊某找张某说情,尽快执行。过了一段时间,执行款并未划到王某账户上。王某提出借樊某的钱给张某送礼,等某公司欠他的钱执行回来后,再归还樊某,樊某没有同意给张某送礼。后来,执行款仍不能划拨到王某的账户上,樊某没有和王某商量,便分两次给张某送了40万元。没过几天,该法院将某公司欠王某的款划拨到王某的账户上。后王某因涉嫌向其他人行贿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00年11月,樊某将王某的这一情况告诉张某,张某就给樊某退了30万元。2002年10月,王某被释放后,樊某将上述情况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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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施爆如何定性

作者:杨金书陈文馨

案情2007年6月26日16时许,黄国新酒后从家中携带煤气罐和菜刀来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派出所院内,将携带的煤气罐阀门打开,并且将手中的打火机打着,声称要炸掉派出所,并与派出所的人一起死,后在高庄乡派出所民警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将其制服。

分歧

本案该如何定性量刑,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国新的行为构成爆炸罪(既遂)。理由是爆炸罪属于危险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只要实施了爆炸行为,就已经对公共安全产生了威胁,危害了公共安全,就具备了爆炸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属于爆炸罪既遂;如果发生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则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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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和控制

贪污贿赂犯罪作为一种历史的社会现象,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已经存在四五千年了。由于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和社会的进步,社会财富的生产有了剩余和社会分工产生了交换的需要,随着财产私有制的出现和人们私有观念的形成,负责公共事物的人员和“官员”在进行公务活动时,利用其手中握有的广大群众委托其行使的公共权力侵犯公共财产和攫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就被社会统治者阶级的法律规定为贪污贿赂犯罪,明令禁止,违者严惩不贷,以维护其统治关系。在中国上古时代初始出现的“昏、墨、贼,杀”三个最古老的罪名之“墨”罪,就是“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始罪名。其注云:“贪以败官为墨”,就是贪图公共财物,败坏官府名声的行为,构成“墨”罪,并要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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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成年刑事审判中探索适用刑事和解

来源:人民法院报内容:裁判要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中,在未成年被告人认罪,且被害人同意和解的前提下,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达成旨在影响刑事量刑和解决民事赔偿的和解协议,以此保护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的切身利益。

案情

被告人陈子华等13人,均为16岁至17岁,男性,系广东省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李云,男,16岁,为同一学院的学生。2005年1月14日,陈子华等13人因怀疑李云拿走了其中一人的手机,遂在学校宿舍里轮番对李云进行拳打脚踢,并多次使李云的头部撞到地面、墙壁、床沿,最终导致李云昏迷不醒,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子华等13人故意伤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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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致一人死亡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2006年3月,被告人王士禄欲为其经营的北京市台湖顺天昊喷塑厂购买用于烘烤工件的加热炉1台,被告人孟庆树得知后向王士禄谎称其为天津创新静电设备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有能力生产此种设备,后二人达成口头订购协议,约定设备制造及安装费用共计人民币11000元。后被告人孟庆树私自委托一无照门市部制造此设备。

2006年4月20日,被告人孟庆树带人到顺天昊喷塑厂安装设备,并注油进行调试,被告人王士禄在明知该设备缺少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并将该设备投入使用。2007年3月29日16时许,顺天昊喷塑厂工人何玉彬(男,殁年40岁)发现该设备顶部保温层与管道连接处有冒烟现象,后在其撤火时该设备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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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企业改制期间受贿定罪在于确定企业转制的时间界限

案情:2002年4月,李某受某市建设局委派担任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有控股公司)。后该公司准备改制为民营公司。2003年12月18日,市政府批复:同意集团公司改制,资产清算的基准日为2003年12月31日。建设局以国有土地作为国有股权,全部转让给企业内部45个自然人,自然人的购股资金三年内分三次到位。2004年1月4日,该集团与职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同年9月7日,在第一批股金到账的情况下,建设局与45名自然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9月18日,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董事会和监事会,李某任董事长。2004年9月30日,该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在此期间,企业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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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买房受贿案中如何认定市场价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规定了交易型受贿的性质认定与数额计算的司法判断规则。对于与低价购房受贿案件定性和定量均密切相关的市场价格认定问题,实践中多数观点认为,房屋的市场价格可由价格事务所进行评估,司法机关可以直接将估价结果作为基点,判断实际交易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偏离及其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然而,笔者认为,上述意见忽略了以低价购房形式受贿作为新型受贿犯罪所具有的独立性特征——以房产交易为权钱交易的载体。房产交易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就决定了司法机关必须区分不同情况确立市场价格的判断规则。低价购房型受贿案件市场价格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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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免予刑事处罚规定可否直接适用于分则中的个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符合总则该条规定而刑法分则相关条文中又没有“可以免除处罚”规定的犯罪,能否直接根据第三十七条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关于此问题,国内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总则中已经规定了若干个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况,如犯罪的预备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自首立功等。如果具备以上情节之一,需要免除处罚时,应当依照规定上述情节的有关条文,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如果不具备上述免刑情节,而又需要免除处罚的,则应当依据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三十七条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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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债务引起的非法拘禁行为的认定

作者:李汝银侯庆学

所谓由债务引起的非法拘禁行为,是指债权人为了向债务人追债而实施的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作为“人质”,并以“人质”要挟、索取财物的行为。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此类案件明显增多,必须予以打击。但在对具体案件的适用法律上,有的认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有的认为可认定为绑架罪。由于存在分歧,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不利于对此类非法行为的有效打击。笔者认为,此类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不能一概而论,应依照刑法分则对非法拘禁与绑架犯罪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对具体案件作具体分析,才能做到正确定罪量刑。具体而言,此类案件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在债务范围内进行索债的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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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探讨

2004-2-5【大中小】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制度,是指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同意,并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受羁押的情形下,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的规定过于原则,只规定了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取保候审。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保证人的资格、保证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都未作规定。因此新的刑事诉讼法作了大量补充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义作了较为详细的司法解释,这些规定对正确掌握和运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保障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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