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排除规定》)的正式施行,给检察业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和挑战。笔者认为,在具体办案实践中,要把握好以下四个关系。
一、把握好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的关系。笔者认为,证据的证明力反映为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性,只要某证据客观存在,且能在逻辑中一定程度地证明待证事实,该证据就具有或大或小的证明力,即使该证据是通过非法途径所得也在所不问。而证据能力则是从法律角度来看证据,只有符合程序法规定,确认同时具有证据能力之后,才能真正发挥其证明作用。证据材料如果仅具有证明力是不够的,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具有证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