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抢劫”是一种抢劫罪情节加重犯。司法实务中,对于“三次为多”的认定标准,一般不持异议。目前仍存在争议的问题是:如何计算次数?有观点认为,抢劫一人次为一次,抢劫三人次以上即为多次。据此,对于常见多发于校门附近、采用轻微暴力连续抢劫多名放学回家学生少量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多次抢劫”。笔者认为,这一见解稍显简单和绝对,并不足取。为了讨论问题的方便,兹举例从经验层面先作分析。
司法实务中,不乏多名行为人结伙在长途客车上逐一劫取每个乘客一定数额财物的案件,行为人往往采用暴力手段威逼他人迅速交出财物,得手后即下车逃逸。毫无疑义,其抢劫人数众多,但实务中的共识是,这种行为属于一次共同抢劫犯罪。这就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