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份,被告人俞某某、刘某、董某某(均已被判刑),分别两次到上海通过一个外号叫“大双”的人,购买约6克多冰毒,除自己吸食部分外,并分装成每袋约0.3克的小包装,以每小袋500元至700元不等价格进行贩卖,同时还委托歌厅女服务员金某(已被判刑)帮助贩卖。
现年30岁的胡某某,2010年5月以来经常与被告人俞某某、刘某、董某某、金某等人一起吸食冰毒。胡某某归案后交待曾受吸毒者徐某某、程某的委托,2次从被告人金某处购买2小袋冰毒供其吸食。因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惊动了徐某某、程某,俩人已外出躲藏,虽经2次退回霍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仍没有获取俩人的证言,故没有证据表明胡某某从中获利。
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