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械聚众斗殴中“械”的认定及未持械者的责任界定
黄伯青
【案情回放】
2012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顾某在上海市某娱乐会所消费,多次要求陪酒的被告人李某喝酒,遭到拒绝,二人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打。之后,被告人顾某纠集被告人赵某、徐某,被告人李某纠集被告人王某、张某,被告人张某纠集被告人刘某并让刘某纠集被告人方某等人。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杨某一同赶来。后双方发生互殴。其中,被告人顾某、徐某等人用娱乐会所的花盆猛砸对方,又解下皮带抽打对方,被告人杨某在斗殴中持遮雨的折叠伞击打对方。被告人徐某、张某、王某在斗殴中受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赵某、徐某、李某、王某、张某、刘某、方某、杨某参与聚众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