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刑诉法第188条赋予了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职权的同时,也赋予近亲属强制出庭义务豁免。有人基于“父子相隐”的法律思想及“亲亲相隐”的历史实践,认为该条规定相比于原刑诉法规定虽有所进步,但是限制过于严格,建议将近亲属作证义务豁免扩大到刑事诉讼的所有阶段。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是基于对于“父子相隐”以及制度实践的误读,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对该条规定的理解执行。
首先,古代中西方“父子相隐”的讨论中所隐含的规范最多是“近亲属之间互不告发违法犯罪行为更符合情理”,而非近亲属针对任何犯罪行为都可以拒绝作证。《论语》“父子相隐”原文如下:“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