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诸多性侵幼女案件的曝光,不仅捅开了国人内心深处最柔软的隐痛,而且激活了国人心中悲己悯人的恻隐之情。借由对个案的关注,社会大众进而理性地审视幼女被侵为何频仍发生的原因,并找寻防止类似侵害发生的治本性对策,以便让权利和快乐的阳光普照花朵似的幼女群体。
幼女由于身体的孱弱和心智的懵懂而极易遭受伤害,构成人类文明演进具有普泛性的现象,而中国当下社会的某些特殊元素则使此种问题更趋严重。首先,中国急剧的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带来海量规模的农民工流动现象。社会原有的权利安排和福利供给制度并未随着此种流变而相应发生改进,城乡二元割据下农民工生存的艰难,使其无法怀揣进城致富梦想的同时,还能保有乡土田园牧歌式的亲情。大量留守女童和棚屋幼童的出现,越过其父母打拼生存的苟延残喘,而给不法分子留下侵害的可趁之机。其次,核心意识形态约束的松弛,传统道德伦理的崩解,使得学校、社区、单位等本应有自律性价值调适纽带日趋式微,行为的是非标准被消解甚至被颠覆,曾经为人为不耻的行为翻转成为炫耀吹嘘的资本。本应具有师德师范的学校校长竟成为权贵放纵淫欲的掮客或者赤膊上阵的登徒子;坊间时有流传某些人以玩弄多少少女作为竞相夸耀的筹码;更有甚者“采幼大补”还成为诸多丑恶之徒奉行不疑的行为信条,红灯区的一度被视为搞活经济的推手变相合法化使人们对淫乱行为莫辨是非……再次,有关幼女保护的法律制度存在重大缺失。这既体现在保护幼女权益专门性机构的职责的模糊,又体现在国家相关教育、医疗、人身保险等经费性保障的严重不足,幼儿教育迄今未纳入国家义务教育的范围即是最好例证。还体现在针对幼女的违法、犯罪打击不力。最为典型者,乃是2003年最高法院出台的有关“嫖宿幼女罪”的司法解释,被法律业内人士和社会大众多所诟病。以至于有尖锐批评者直斥该司法解释是“恶法”,是打开性侵幼女潘多拉匣子的罪恶之手。
总之,幼女被伤害有着多层面的原因,而对幼女权益程度尤其是法律保障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族文明水准的重要标尺。直面幼女频繁被伤害的现状及其原因,一种直觉性的反应就是应该调动社会、经济、政治等多方面资源,系统性地化解幼女被伤害的各种问题。其中,构筑保护幼女权益的法律屏障则为重中之重。这不仅因为法律有着其他社会调节手段不可替代的优势,而且是因为一个成熟社会的一切问题其实都最终化约为法律问题,要借由法律的规则和法律的机制来获得理性解决。
法律解决之道的当务之急,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及时进行有关幼女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立改废工作。中国当下尽管关涉幼女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数以十记,但这些散见性规定,要么失之笼统,要么相互冲突。如果一部到位的专门性法律立法时机不成熟,可以在立法法规定的制度空间内,开放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专门针对幼女权益立法的试验性空间。幼女被伤害成为显象后集中式的治理打击整顿固然重要,但运动式的打击执法必须转换为常规性保护执法则是更为持久的因应之策。要建立专门性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并探索建立一套科学幼女保护执法的绩效考核体系。农民工为中国的城市化、工业化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在现有相对充裕的国家财力下,国家财政应该专门拿出一定财政份额建立专门的幼女(幼童)保障基金,来解决留守儿童、棚屋儿童以及困难草根幼童的权益保障问题。要开放建立救助幼女的民间组织法律制度,以发挥全社会的合力,纾解当下幼女权益保障之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