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范尚秀,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3年9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老河口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范尚秀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范尚秀辩解称,其用木棒致死被害人不是故意的,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自卫行为。
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
被告人范尚秀与被害人范尚雨系同胞兄弟。范尚雨患精神病近10年,因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经常无故殴打他人。2003年9月5日上午8时许,范尚雨先追打其侄女范莹辉,又手持木棒、砖头在公路上追撵其兄范尚秀。范尚秀在跑了几圈之后,因无力跑动,便停了下来,转身抓住范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