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被告人何某与其丈夫张某离婚一案经某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夫妻共同财产某新村住房1套归女儿所有。法院据此出具民事调解书1份。2008年8月,被告人何某请人伪造了1份调解书,将调解书的内容篡改为“陆某、张某离婚后,将坐落于(某处)住房1套归何某所有”。被告人何某持该文书,欺骗南通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要求将上述房屋登记在被告人何某自己名下。房管局根据伪造的调解书向何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后被告人何某利用该房屋抵押贷款15万元。2009年2月12日其准备出售该房屋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审判】被告人何某伪造国家司法机关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