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某乡党委书记,2008年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在侦查过程中发现,2006年张某在新农村建设中,利用手中的农村公路发包大权,单独或伙同其妻共收受财物人民币160余万元,其中收受承包商李某别墅一幢,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认为该幢别墅不应作为受贿财物,因为其并非该房产的权利人。请问,张某的辩解能否成立?
【解析】
张某的辩解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片面地以民法观念代替刑法观念。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针对房产、汽车等特殊物,国家对该类财物实行过户登记制度,只有采用登记的法定公示方式方可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我国《刑法》设立受贿罪的目的主要是禁止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而收受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