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他人财物后秘密调包的行为应定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2008年以来,孙某、袁某等四人多次都开车到烟酒门市,骗取财物后调包逃离现场。具体做法是:一般由两人进入到烟酒商店谎称要购买六至八条名牌香烟,待店主拿出几条香烟后,其中一人要求店主再搬几箱饮料,另一人则趁被害人离开柜台之机,将店主拿出的香烟装入其随身携带的黑色塑料袋中,迅速与提着装后假烟的黑色塑料袋等候在店门口的同伙进行交换,然后进入店中的二人又将装有假烟的塑料袋交给店主,谎称还要购买其他物品等会儿再来或价格过高等理由,驾车逃离现场。孙某等人利用同一作案手法作案五次,共获取的香烟价值人民币9000余元。在最后一次作案时被店主及时发现报警,孙某和袁某被抓获归案。

关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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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看累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罗某,男,31岁,性格暴躁,有严重暴力倾向。2001年,其妻子吴某因忍受不了罗某长期对她的殴打和虐待,服毒自杀。2003年,罗某在打工期间认识四川籍女子刘某,并于同年年底带回老家同居,期间罗某经常无故殴打、虐待刘某,刘某不堪忍受,两次跑到当地政府和村委会求救,但因各种原因没有成功。2004年7月,罗某因怀疑刘某背着他做了绝育手术,狂性大发,不停地殴打刘某,并用菜刀将刘某的中指砍断,造成刘某轻伤甲级,罗某因此案被判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7月罗某刑满释放,并于2007年与同乡肖某结婚,婚后罗某仍不知悔改,经常殴打肖某,并要求肖某协助其与肖某的外甥女(13岁)发生性关系,因肖某不同意而招致罗某嫉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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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也可以构成强奸罪

明知几个朋友要去强奸和自己一同离去的被迫选中和自己发生性关系的被害人,仍告知其自己的去向,既没有强奸被害人的故意,也没有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被告人魏某日前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份的一天夜里,黄某某、蔡某某到费某某租房处将费某某骗出,后二人又联系其朋友陈某某、魏某,将费某某带到某旅馆门口的路上,胁迫费某某从其四人中选一人去发生性关系。费某某被迫选中魏某,魏某去带费某某到其借住的某歌厅服务员宿舍,又将其去向告诉了黄某某等三人,随后陈某某、黄某某、蔡某某赶到该宿舍,陈某某强行将所休息的歌厅服务员赶出,强行奸淫了费某某。后黄某某、蔡某某、魏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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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中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罪应该如何区分和界定

被告人李某、阙某于2007年9月初,为牟取非法利益,合谋共同开设赌场,聚众以“二八杠”的形式赌博,并商定赌博规格为“二四”门头,按“庄家”每赢1000元“抽头”100元的比例从中渔利。随后,被告人李某、阙某共同纠集被告人彭某、吴某、李某某、赵某、纪某、王某、张某等人帮助开设赌场。其中,彭某负责为赌场保管“头钱”、赌具、记帐和联系参赌人员;吴某用汽车接送参赌人员并提供赌场;李某某、王某为赌场望风;纪某接送参赌人员并为赌场望风;赵某联系并提供田庄热水器厂及其住处作为赌博的场所;张某帮助赌场出借和收回赌资。被告人李某、阙某将部分非法所得分给其他七名被告人及用于支付场地费、餐饮费等,余款由李、阙二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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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消防栓的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盗窃罪

案情:犯罪嫌疑人曹某、马某二人在2008年3月间趁夜深无人之际,先后三次在唐山市路北区已经入住的小区内盗窃消防栓19个、消防栓水带接口39个,总价值1255元。

分歧意见:对曹某、马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应定盗窃罪。曹某、马某二人盗窃消防零件的行为从主观目的上看,是为获取财产性的利益,主观上不具有侵害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故意;其客体仅是侵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所以此二人的行为应定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曹某、马某二人主观上虽是以盗窃消防栓零件卖钱为目的,但其二人明知盗窃消防零件将使消防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当发生火灾时必将造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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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张某驾驶变型运输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段右转弯向西时,因未注意行车安全,突然转弯,致使同方向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蒋某避让不及,撞上运输车后倒地受伤。被告人张某在看到被害人蒋某嘴里冒血泡在呼吸、脚在抖动的情况下,将被害人蒋某抱上车逃离事故现场。在途经卫生院、派出所时,均未实施救助和报警,从小路向暂住地方向行驶,途中将蒋某的手机和小灵通丢弃。后变型运输车因没油而被迫停车后,被告人张某将蒋某从运输车前排移到后排座,盖上衣服和被子,撬下车牌照,并将牌照、行驶证扔到河里,后逃走。经法医鉴定,结论为被害人蒋辉某颅脑外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且受伤到死亡应当有一发展过程。

[分歧]

被告人张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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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赶他人导致溺水死亡构成聚众斗殴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2007年12月,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港口装卸货物时,因与李某相撞而发生口角,张某遂怀恨在心,随后纠集5人手持棍棒欲教训李某,李某见势不妙,立即逃跑,张某等人紧追在后,并用棍棒和拳脚将其打成轻伤。后李某狂奔逃至一渔船上藏匿,不慎因站立不稳而落水淹死。张某等人找不到李某,以为李某已逃走,也就各自离开现场。后案发。

[分歧]司法实践中,围绕张某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是否对李某死亡的结果承担责任,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等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但对李某死亡的结果应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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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转移赃物具的行为是否可以定性为盗窃罪共犯

案情:2008年4月8日夜,农民张、李二人赌博回家路过邻村,见一村民家中无人,随起盗意,将其家1台价值人民币5200余元的旋耕耙用平板车运离该村民住处,由于旋耕耙太沉重,张某遂打手机叫其弟张山共同搬运,张山在明知悬耕耙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与张、李二人将旋耕耙运至张某家中。

评析:对本案中张、李二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存异议,但对张山的行为的定性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山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张山的搬运行为是张、李二人盗窃行为的延续,其明知是二人盗窃所得的赃物而帮其搬运回家,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属盗窃共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山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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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经传唤自行投案并如实供述是否构成自首

【案情】:被告人王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2月13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采取毁坏财物的方式盗窃,2008年6月被公诉机关以毁坏财物罪、盗窃罪起诉到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08年3月11日,公安机关根据被抓获归案的被告人李某某交待,掌握了被告人王某参与作案的事实。同日到被告人王某家中,传唤其到案。因被告人王某当时不在家,便让其家人通知王某,后王某与当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公诉机关和合议庭在评议中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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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形态是既遂、未遂还是中止?

王甲同曹乙经预谋,决定采用隐瞒真相的方式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合同,骗取汽车进行挥霍。2007年2月25日王甲、曹乙找来徐丙,希望其帮助介绍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徐丙明知两人租赁汽车的目的系名为自用实为骗取汽车进行抵押借款挥霍的情况下,仍介绍某汽车租赁公司与王甲、曹乙订立汽车租赁合同,从而骗得汽车公司马自达323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81000元。

因订立汽车租赁合同时是以徐丙的驾驶证抵押,合同以其名义签订,车辆骗出后即被王甲、曹乙开走抵押高利贷借款,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徐丙害怕以其名义签订的合同如不履行将由其承担责任,遂寻找王甲、曹乙未果,徐某遂主动与被害人联系并一起将该轿车找回,按期履行了汽车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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