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王某,男,自来水公司收费股股长,住武装部家属楼。
2、案件来源及办理情况。被告人受贿一案,系检察院自查发现,于2004年8月18日以受贿5.5万元立案侦查,同日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9月1日依法逮捕,9月22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10月15日向法院公诉,同年12月18日法院以受贿罪3.5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王某没有上诉。
3、犯罪事实及审理结果。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1999年被告人王某任自来水公司收费股股长。2000年12月被告人王某找到通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懂事长贾占海说:“我们收费股承包了,有些饭费在你们公司处理一下,水费可以给你们照顾(即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