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朱某因故与执行公务的干警发生抓扯,被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继而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向法院提起公诉,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朱某妨害公务的行为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遂判决其无罪。朱某以错捕为由,向检察机关请求国家赔偿。
二、本案在处理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检察机关不予赔偿。其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三)项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新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朱某妨害公务被法院宣告无罪,是基于其行为属于非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朱某即属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
将被害人掐昏后又产生乘机拿走钱财的故意该如何定性
被告人杭大虎,又名杭磊,男,17岁,农民。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杭大虎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杭大虎于2003年6月21日下午6时许,窜至铜山县柳新镇蔺家坝收费站找其女朋友胡辉。当晚8时许,二人来到胡辉的职工宿舍谈感情问题。其间被告人杭大虎提出拿公款私奔或一同死,遭胡女拒绝。被告人杭大虎便产生杀死胡女的念头,遂用胳膊搂住胡女用手掐其脖子致其昏迷。后被告人杭大虎因害怕自己的行为被人发现,遂产生拿公款挥霍的念头,便趁胡女昏迷时,打开抽屉取出胡女放在里面的公款18400元现金装在身上。被告人杭大虎欲离开时,胡女苏醒问是否拿钱[……]
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挪用国有资金跨越新旧刑法的法律适用
被告人冒某,男,1956年5月4日出生,原系国营如皋动力机厂供销员(大集体性质工人)。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2年8月11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冒某犯挪用公款罪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冒某于1997年3月,在担任国营如皋动力机厂供销员期间,与山东省冠县农机服务部张祥海订立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向其销售柴油机420台,货款总计人民币680595元,被告人冒某于1997年3月23日、5月23日、6月21日三次收取山东省冠县农机服务部张祥海的货款共434520元,将其中41730元未交厂财务科入帐,挪作自己家用,直至200[……]
被追究刑责后是否还要支付因受害人死亡而产生的赔偿金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认为,肇事者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对受害人家属在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不予赔偿。但是,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新规定。日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就依据该司法解释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该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向受害人的继承人许某等人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种费用75067.86元。
超载运输酿事故
2003年10月22日12时左右,被告李某为陈某从泰兴市黄桥镇运回面粉,当其驾驶超载三吨多面粉的江苏F-D0219号变型拖拉机沿2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海安县某服饰有限公司[……]
所窃财物一直未离开被害人财产管理区域该如何定性
被告人金某,男,1982年1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26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3年9月2日转取保候审,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03年10月9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建国,江苏南通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金某犯盗窃罪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刘建国提出被告人金某属于犯罪未遂,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于2003年8月24日20时许,在如皋市磨头镇兴韩村23组陈俊柏家院内购酒时,乘隙在陈家一楼东房间北侧小屋内,扭开办公桌抽屉上挂锁,窃取人民币14700元,并[……]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在于:危害行为不完全相同
原公诉机关: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林,男,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睢宁县公安局睢城派出所指导员,住江苏省睢宁县睢城镇中山北路。被告人闫林于2003年5月15日晚10时许,带两名保安队员及一名驾驶员驾驶苏C—0822警车巡查104国道路边饭店情况,行至睢宁县民营科技工业园附近时,发现路边停放一辆车号为苏C—Q1466长城皮卡车,即让保安队员上前盘查。该车驾驶员王宁宁与其女友徐某坐在车内,见有人前来,王宁宁即将车开走。被告人闫林当即决定鸣警笛追截该车。在该车行至红叶小区时,王宁宁即让其女友徐某下车,然后向东行驶。闫林在追至睢宁县睢城镇东环岛时,发现该车向睢宁王林方[……]
抢夺罪还是抢劫罪–对被告人蒲某的犯罪行为应如何定性
2002年11月23日零时许,被告人蒲某与林某沿如皋市如城镇跃进路由东向西步行至新皋桥东首时,看见前面有两个步行的女子,林某与蒲某打赌是否敢打前面的两个女子,被告人蒲某回答说“我敢”,遂赶超同向步行的刘某姐妹,击打被害人刘某脸部左侧一拳,刘某呼叫,被告人蒲某即用手推刘某,在刘某倒地的过程中,被告人蒲某看见刘某手上拎着皮包,产生非法占有之念,随即强行拽走刘某手中的皮包,内有人民币570元及三星A188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053元)。被告人蒲某在逃跑时,将皮包扔掉,后在如皋市如城镇影剧院门前被群众抓获,而犯罪未遂。
二、分歧意见
对被告人蒲某的犯罪行为如何定性,形成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
代为保管的合理范围如何界定是本案准确定性的关键所在
犯罪嫌疑人凤某,女,24,汉族,中等专科学校,无业人员。
2002年5月1日犯罪嫌疑人凤某在朝阳区建外大街租了一套一居室的房子(租住期为一年),后于2002年5月27日将该住房转租给事主于某(租住期为六个月),于某住进后,犯罪嫌疑人凤某以其房子装修为名,经于某同意后两人暂共住一处,2002年6月1日于某出差,之前允许凤某使用她放在客厅的笔记本电脑(价值15000元)上网。2002年6月8日,在于某出差期间,犯罪嫌疑人凤某以该笔记本电脑是自己的名义,卖给熟人后获利2000元,离开该住处。事主于某2002年6月11日发现笔记本电脑丢失后报案。
二、分歧: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在定性问题上出现重大分歧[……]
盗窃民用爆炸物品数量较大是免除刑罚还是判刑十年?
2002年8、9月间,贾某利用受雇于石料厂从事开山打眼放炮等工作期间,趁领发收交雷管之机,分多次盗窃该厂雷管300枚(三盒),藏匿于山中。同年9月,其携带所盗300枚雷管准备坐火车返乡时,被民警抓获并缴获雷管300枚。
经公安局爆炸物品管理办公室鉴定:贾某所盗雷管具有起爆性能,属民用爆炸物品。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贾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爆炸物并无争议,但对量刑有两种意见:
其焦点在于能否适用2001年9月17日实施的(法〔2001〕129号)《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种意见认为,不应适[……]
抢夺他人欠条的行为构成抢夺罪还是不构成犯罪?
2001年3月5日,王某与客户张某签订了价值5万元的买卖合同,张某当时付现金3万元,余款未付。期间王某曾多次向张某催款,张某以无款为由推托。2002年11月5日,王某去张某所在地索要欠款,张某仍称没有现金,让改日再来。并拉开其公文包让王某看。王某考虑来回路途及费用支出,非常生气,趁张某不注意,将其包内的3万元欠条抢走。王某回家后,打电话给张某,让其拿钱赎欠条。张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拘留,后移送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张某不归还欠款,王某将其欠条非法占有,以此要求张某偿还欠款,其行为是一种不合法的私力救济行为,但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