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转化
作者:鲁统民杨靖军
案情:
1998年8月,被告人马某被中国人寿保险公司A公司聘为该公司的业务员,后又担任回访员兼营业部内勤。2001年年初至同年6月份,被告人马某利用其担任营业部内勤经手该部保险费的职务之便,将本部业务员马某、张某、郇某、赵某、杜某五人交来的保险费54906.28元以及自己收取的保险费20790.64元,共计75696.92元未向公司报帐,全部用于购买福利彩票和个人使用,致使该款至今未追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身为受国有公司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且所贪污的公款均已流失,未能追回,应酌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