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甲应定故意伤害罪
作者:杨永康白谢晨
案例:
王甲在某饭店就餐时,与李乙发生口角,王甲揪拽李乙衣领而发生相互撕扯,后被人劝开。李乙离开饭店后,王又追及,从后边用手杵李乙肩、颈、背部并揪李衣领,摁压其头部,致使李乙颈部屈曲,随即坐于地上并当即突发死亡。鉴定结论:“李乙因受外力作用致颈部过屈,引起小脑下后动脉瘤破裂出血,造成颅压增高,压迫脑干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争论:
有人认为,李乙的死亡属意外案件,王甲不应负刑事责任。笔者不敢苟同,认为王甲应定故意伤害罪,现商榷如下:
一、李乙的机体是一个具有潜在危重疾病的特异体质。本案李乙原患有小脑下后动脉瘤疾病,该病瘤体生长在动脉血管上,并与血管腔相通,该动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