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与诈骗犯罪的本质区别是在于客观行为不同

假借记卡骗银行是金融凭证诈骗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其道毛小庆曾勇峰柴云岳

案由:金融凭证诈骗

一审案号:?2003?宁刑初字第9号

二审案号:(2003)苏刑二终字第078号

采用摄像、电脑查询等方式秘密窃取银行储户的储蓄信息资料;根据窃来的储户信息资料制作相应的银行卡,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提款,占为己有,该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一、基本案情

2001年11月,被告人王其道意图以伪造银行借记卡、偷看他人密码后冒用的方式,从银行ATM机中取钱。于是,王其道购买了一台二手电脑和一台磁卡复写机,并指使被告人毛小庆到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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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办好多人多次多案由案件

审查起诉中如何办好“三多”案件

罗关洪李建兵

“三多”案件一般指多人多次多案由案件。该类案件的特点是参与作案人员众多,作案次数多,有的作案次数达几百起,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也很多,少的十几卷,多的上百卷,给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尤其是刚刚接触公诉工作的同志,更是对此类案件产生畏难情绪。如何办好“三多”案件,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总结出一套审查起诉方法,希望与从事公诉工作的同仁分享。

一、合理确定办案组,制定工作计划及每个人员的具体任务。对“三多”案件,公诉部门通常会抽调公诉人组成办案组,办案组人员的多少视案件情况而定。一旦确定办案组后,办案人员应进行分工,可以按作案次数来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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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中的户包括哪些,其范围应该如何界定?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该《解释》对“入户抢劫”的含义、“户”的范围及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的情形予以了明确。

1999年10月至2001年3月,被告人杨某、汪某、张某、余某、常某、周某等二十名被告人单独或分别结伙,多在凌晨零时以后,先后窜至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阳平镇、尹庄镇、故县镇、阳店镇、焦村镇、函谷关镇、程村乡、西阎乡、川口乡及陕西省潼关县城郊乡、太要镇、桐峪镇个人所住的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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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不予救助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丈夫殴打妻子后不予救助致其死亡的定性

◇柳华颖

【案情回放】

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周某系夫妻,2010年8月6日晚,孙某在亲戚家因家庭琐事与周某发生争吵,将周某踹到地上,后又对其施以拳脚进行殴打。当晚24时许,二人一起返回附近自家经营的便利店。次日早上,周某的朋友到便利店找周某,发现孙某正在二楼的床上睡觉,周某仰面躺在地面的草垫上一动不动,其将孙某叫醒后,孙某抱起周某呼喊未见反应。周某的朋友下楼将周某情况用电话告知孙某家人后离开便利店,孙某随即离店出走。急救医生接到孙某家人拨打的120急救电话赶往现场,给周某摸脉搏感觉尚有体温,经做心电图确认其已死亡。经鉴定,周某因肝破裂、胸骨和多根肋骨骨折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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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电话亭内抢劫的行为是否可以定性为入户抢劫?

本案中进入电话亭内抢劫是否属入户抢劫?
作者:卢山章威

要点提示: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对于入户抢劫的构成与否必须慎重判断。其中对于户的界定又是判断入户抢劫的关键所在,必须紧扣“户”的双重特征,在分析特定场所具体特征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判断。

【案情】

2007年4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池某、陈某伙同程某某、苏某(均另案处理)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砍刀,窜至宿迁市宿豫区新车站工地门前的被害人肖庆元家电话亭内,由程某某、苏某负责望风,被告人何某某、池某、陈某进入电话亭内,持刀对正在熟睡的被害人肖庆元实施抢劫,抢得人民币180元及南京、黄鹤楼、一品梅牌香烟26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2元。同时查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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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进入父母居室抢劫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该《解释》对“入户抢劫”的含义、“户”的范围及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的情形予以了明确。

被告人明某因好吃懒做、乱花钱而与其继父李某关系不和。1999年5月4日,明某欲去河北打工,向李某要钱,李未给,明某十分恼怒。次日凌晨一时许,明手持铁棍,翻墙进入李某经营的粮油门市部二楼李的卧室,再次向李要钱,遭到李拒绝,明即用铁棍向李某头部猛击三下,因李欲呼喊,明又用手掐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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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生活区内的学生宿舍抢劫是否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进入生活区内的学生宿舍抢劫是否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作者:蒋涛

【案情】

2000年12月10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其他两被告按事先商量好的计划窜入江西省莲花县火电厂生活区内萍乡高专成教中心莲花分校学生宿舍,由一名被告负责放风,李某和另外一名被告在宿舍内采取先殴打后搜身、翻箱等方式,抢得现金65.6元和电子表一块,并打伤宿舍内两名学生。2011年2月6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莲花县公安局投案。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李某犯抢劫罪认定无异议,但是对是否构成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因为学生宿舍在火电厂生活区内,而且也是学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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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犯诈骗罪后为抗拒扭送当场实施暴力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犯诈骗罪后为抗拒扭送当场实施暴力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作者:林鸿

被告人曹某伙同他人,在某省际客运汽车上以极低价值的秘鲁币诈称美元骗得被害人颜某等三人与其兑换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及金项链一条。客车停站,曹某等人正欲逃离时,颜某得知被骗,上前欲抓住尚未下车的曹某,却遭到曹的殴打。颜某头、面、肋部多处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本案定性上,对曹某的行为,应以抢劫罪论处,没有不同意见。但在量刑上,究竟是按一般抢劫适用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还是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适用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幅度,却有不同意见。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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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明知的确认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关键

簿某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作者:马会莲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簿某于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间,多次从在其经营的收购部附近的工地打工的柴某手中收购大量工地建筑材料,具体包括:水泵、吊筐、电焊机、电缆线等等,共计价值人民币21492元。在收购过程中簿某没有向柴某要过介绍信,只要过身份证。事后,犯罪嫌疑人簿某辩解自己并不知道柴某的东西是从工地偷来的,当时柴某称工地停工了,正在清理仓库所以才有这些东西,而且每次柴某来卖东西都是白天,卖的物品也都是旧的。另柴某已经因盗窃工地材料卖给簿某而被判处有期徒刑。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要求明知是犯罪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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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与民事上欺诈行为的区别就是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的行为方式及诈骗数额

作者:曹维维

[案情]

2008年被告人唐某与被害人柏某签订A公司废品处理转包协议,将该废品处理业务转包给柏某,收取柏某15万元作为承包金。后因A公司生产不稳定,该转包协议一直未能履行,承包金未退还,被告人将该款用于自己的支出。2008年5月30日,被告人唐某与时某签订B公司废品处置承包协议,约定由唐某将已承包的B公司的废品转包给时某,后唐某又将承包该公司的垃圾处置转包给时某,承包期从2008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时某给付唐某33万元承包金。2009年11月,时某生意亏损,唐某与时某约定,若其在2009年年底退还时某10万元,并另行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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