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罪的几个争议问题
作者:陆金东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针对三种犯罪行为因情况发生变化而转化为抢劫罪作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本条时仍遇到不少问题,导致实践操作中各地做法不一,甚至出现相同案件但处理结果却迥然的局面。笔者现就此谈一点浅见:
一、转化的前提是否必须构成犯罪
对此,长期以来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司法界都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是认为转化的前提必须要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理由是刑法明确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只有当上述三种行为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