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他人欠条是否构成抢夺罪
作者:鲁统民
[案情]
2001年3月5日,家住临沂的王某与江苏的客户张某签订了价值5万元的买卖合同,张某当时付现金3万元,余款未付。期间王某曾多次向张某催款,张某以无款为由推托。2002年11月5日,王某去张某所在地索要欠款,张某仍称没有现金,让改日再来。并拉开其公文包让王某看。王某考虑来回路途及费用支出,非常生气,趁张某不注意,将其包内的3万元欠条抢走。王某回家后,打电话给张某,让其拿钱赎欠条。张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拘留,后移送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张某不归还欠款,王某将其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