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应明确规定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元明胡耀先
乘刑事诉讼法修改之东风,将检察机关监督纠正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上升至国家基本法律的高度,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当然,考虑到立案工作的特殊性和监督撤案可能产生的后果,在监督撤案的条件和程序上应当加以严格限制。
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将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畴。这是司法改革的一项进展,但是,对检察机关的这一监督措施存在不少争议和质疑,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纳入相关内容的过程中阻力重重。因此,探讨“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的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