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买摩托车为名,试车时企图将车开跑的行为构成何罪

以买摩托车为名,试车时企图将车开跑——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徐登山禹春慧

案情
被告人张某打算找个卖摩托车的店,以买车的名义在试车时趁老板不注意把车开跑。一天,他来到王某的摩托车经销店,看中了一辆价值5460元的摩托车,向王某要求试车,王某就坐在车后边让张某试车。试了一会儿,因王某坐在车上没有机会将车开跑,张某称车把太紧,王某修理后又试,张某又说车把太松,在王某下车准备试车时,张某趁机加大油门将车开跑。跑了两三公里车没油了,张某便推着走。这时摩托车店的两名伙计追来问怎么回事,张某说试车没油了,并掏出身上仅有的10元钱让其去买油。加过油后,一个伙计骑自带的摩托车先走,另一个伙计坐在摩托车上。张某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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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控地磅虚增重量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案情:2002年8月,王某找到徐某、张某两人,提议要和他们两人合伙做钢材生意,把废铜卖给701厂,并且王某告诉他们,可以通过其亲戚在地磅上安装遥控器,用遥控器控制地磅就可以多称重量。他们约定获利后王某和徐某各一份,张某可以获得一定利润。2002年8月下旬,王某将遥控器安装在701厂的地磅房的地磅上。徐某、张某分别在2002年8月31日、10月14日、10月19日送了四次货到701厂,每次经过地磅房称重均高于实际供货量,分别为4.5吨、3.96吨、2.21吨、2.12吨,合计12.518吨,高出供货量的废铜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4万余元.2010年7月9日徐某到弋阳公安局投案自首。

分歧:本案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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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制度和缓刑制度的交叉适用有修改完善的必要

前罪宣告缓刑的,不应认定为累犯

赵云昌

现行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累犯及其处罚原则:“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从追求法治的衡平性出发,笔者认为,累犯制度和缓刑制度的交叉适用有修改完善的必要。

缓刑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判处较轻刑罚的普通刑事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其原判刑罚,将其放在社会上进行监督考察的一种刑罚制度。它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在具体应用刑罚上的一项制度。综合我国刑法设置缓刑制度和累犯制度的宗旨,以及便于司法实践操作,前罪宣告缓刑的宜排除在累犯之外。

首先,现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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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两种犯罪情形作为诽谤罪来规制不合理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情形不宜由诽谤罪规制

林炎钟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笔者认为,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两种犯罪情形作为诽谤罪来规制不合理,理由如下:

首先,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应该进行严格解释,主要是指诽谤外交使节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诽谤国家领导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显而易见,两者的情节非常严重。而诽谤罪是轻刑犯罪,它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刑法立法的目的,是在制裁那些“以暴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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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实现量刑规范化需要首先完善自首制度

实现量刑规范化需要完善自首制度

万毅

□进一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防止自首制度异化,应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修正目前的自首裁量标准,以此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自首,作为一项量刑制度,其目的是通过鼓励犯罪行为人主动投案、真诚悔罪来实现刑法的特别预防目的。但在实践中,自首制度在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上常引起争议。

例如,曾引起高度关注的“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两起故意杀人案。在李昌奎案的一审判决中,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曾认定:李昌奎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所以判死刑;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却认定:李昌奎虽然罪恶极大,但有自首、积极赔偿情节,所以判处死缓。同样的事实、同样的证据,一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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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容下属肆意倒卖补贴农机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量刑

纵容下属肆意倒卖补贴农机的行为认定

◇时恒支马作彪

【案情回放】

江苏省涟水县农业机械管理局承担着对该县境内相关农机补贴的审核与管理工作,在农机推广中可以从生产厂家获得回扣资金。被告人该局局长朱延江在执行政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过程中,接受他人请托而安排下属高文玉等人采用签订虚假合同等违规手段将32台插秧机、2台烘干机卖给商贩,并为其办理享受购机补贴款手续,导致国家补贴损失计27.36万元;又同意该下属将16台插秧机以同样的手段卖给商贩,导致国家补贴损失计12.32万元,上两项共计39.68万元,其中,徇私舞弊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计27.36万元。此外,该局工作人员高文玉等8人亦以上述手段将205台插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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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抱走婴儿并出卖的行为在实践中应该如何定罪

强行抱走婴儿并出卖的行为如何定罪

作者:廖林雄

2003年1月初,被告人吴某见周某的妻子生育一男婴(刚满月),便产生将该婴儿偷盗出卖的邪念。同年1月11日晚8时许,被告人吴某持一把手电筒窜到周某住房欲偷盗男婴,见周妻杨某在场,就谎称:“你丈夫在外面说我的坏话,我今天要把你的孩子抱走”,并动手抱婴儿。杨某见状即上前阻止,吴某便用手掐杨的脖子,强行抱走男婴,后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案发当晚,被告人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吴某交待被拐卖男婴的去向,及时将男婴解救,并追回赃款。

被告人吴某辩称没有盗窃婴儿,而是当着婴儿的母亲的面把婴儿抱走的。
[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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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江某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是否必须以牟利为目的

本案贩卖毒品罪主观方面是否须以牟利为目的

作者:熊洪文

江某、李某均系吸毒人员,二人自称系好友关系。2004年5月10日,李某因买不到毒品,问江某处是否有毒品,江某说有,李某遂以460元一克价格从江某处购买海洛因5克用于吸食。此后一个月内,李某又先后九次以460元一克价格从江某处购买海洛因,每次购买5克,均用于吸食。江某每次均以购买价卖给李某,未从中牟取利润。

分歧意见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居间介绍贩卖毒品的,不须以牟利为目的,即可构成贩卖毒品罪共犯。也就是说,构成贩卖毒品罪共犯并不以主观方面牟利为目的作为必备要件,这点没有争议,那么,贩卖毒品罪正犯是否须以牟利为目的呢?贩卖毒品中的“贩卖”是否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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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作弊骗领工资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受贿–关键看该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

考勤作弊骗领工资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受贿

作者:徐英

关键看该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

案情:某国有企业的一名工人甲想到外面做生意,同时又不想失去工资收入,于是找到其所在部门的领导乙,双方约定:乙每月做考勤时给甲做满勤,甲每月从所得工资1500元中给乙500元。自此,乙每月给甲做考勤,甲每月给乙500元钱,共持续五年时间。乙因此获得非法收入3万元。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乙主观上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借此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主客观要件,应构成受贿罪。第二种意见认为,乙作为国有企业的一个部门领导,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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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收取罚款后被识破而实施暴力逃窜的行为如何定性

冒充警察收取罚款后被识破而实施暴力逃窜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夏思扬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偶遇中学同学,得知其是一名人民警察,即蓄谋冒充其身份骗钱。一日晚,张某窜至其同学宿舍盗取警服一套及警官证,着装后到一闹市区,以例行检查为由,在一美容美发厅抓获一嫖宿人员。张某向其出示了警官证表明身份,然后草草做了一份“笔录”,即叫嫖宿人员交2000元罚款。嫖宿人员说身上没有现金,要到自动取款机上去取,张某即随同一起去取钱。取到钱后,该嫖宿人员要求张某出具收据。张某搪塞说没带在身上,引起了对方的怀疑,对方一把抓住张某要其退钱,并坚持要到派出所去。张见事情败露,即对嫖宿人员施以拳脚,将其打倒在地后仓皇逃窜。

意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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