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慎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刘宏武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然而,近一年来实践中以此罪名判决者寥寥无几,有观点认为,该罪名在实践中没有达到立法之初的预想效果。笔者认为,对此应当理性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审慎适用有其必然性。
首先,源于刑法谦抑性的限定。一般的劳动纠纷要由市场主体借助市场机制自行消化,较为严重的劳动报酬问题才涉及到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调整。刑事处罚作为最后保障,应当在穷尽民事、行政救济之后,不动用刑事制裁则不足以保护法益的情况下再行介入。刑事处理手段适当后置可以充分发挥民事、行政调整作用,在必须介入的时机介入才能体现刑罚的严厉性,进而发挥法律规制的整体作用。
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