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审慎适用有其必然性

审慎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刘宏武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然而,近一年来实践中以此罪名判决者寥寥无几,有观点认为,该罪名在实践中没有达到立法之初的预想效果。笔者认为,对此应当理性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审慎适用有其必然性。

首先,源于刑法谦抑性的限定。一般的劳动纠纷要由市场主体借助市场机制自行消化,较为严重的劳动报酬问题才涉及到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调整。刑事处罚作为最后保障,应当在穷尽民事、行政救济之后,不动用刑事制裁则不足以保护法益的情况下再行介入。刑事处理手段适当后置可以充分发挥民事、行政调整作用,在必须介入的时机介入才能体现刑罚的严厉性,进而发挥法律规制的整体作用。

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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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后对熟睡中的人进行伤害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入室盗窃后对熟睡中的人进行伤害该如何定性
作者:肖乐新

[案情]
被告人黄某于2007年9月23日深夜爬窗进入被害人余某的卧室行窃。窃得钱物后便离开卧室,在行至客厅时因担心余某醒来发现被盗的情况,于是随手在地上捡起一木棒返回余某的房间将其打成重伤后逃离。

[分歧]

对黄某行为的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黄某的行为属于刑事法学理论上的转化型抢劫罪,应以抢劫罪定性。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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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犯罪中联系买主的犯罪分子是否应认定为主犯

拐卖儿童犯罪中联系买主的犯罪分子是否应认定为主犯
作者:颜敏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艳,女,1979年2月18日出生,穿青人族,贵州省纳雍县人,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化作乡治安村大寨组,现住河北省武安市团城乡北风井铁矿;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3月6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3月19日被逮捕。

2010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艳接到胡齐军(在逃)的电话,要求被告人王艳在河北省武安市联系收买小女孩的买主。2010年1月29日,胡齐军夫妇以带同在炎陵县十都镇黄上村萤石矿务工的吕春龙妻子张忠梅及其女儿吕婷婷(2008年4月29日出生)回贵州省纳雍县娘家过年为由,将张忠梅及其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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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责任确定如何规范仍然有待探讨

危害生产安全:罪责确定仍待规范

谢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责任认定是《意见》重点解决的实践疑难问题之一,但具体到实践中如何规范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责任确定仍然有待探讨。

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最根本的实体问题就是确定刑事责任,包括责任主体的确定。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司法实践情况来看,生产单位中的投资主体(股东、实际控制人)、监督管理人员、危险行为的直接实施者等,对于重大现实危险或者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都不同程度地具有直接行为责任或者间接监督过失。从刑法有关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具体规定来看,相当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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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盗窃同一物品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数额

案情:2011年3月12日,卢某盗得李某价值6万元汽车一辆。4月8日,卢某驾驶该车在市内行驶途中因手续不全被巡警扣押。5月5日,巡警王某开此车回单位停于路边,卢某发现该车停在路边无人看管,便再次将该车盗走。

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卢某盗窃犯罪数额应认定为盗窃两辆汽车的价值,即12万元。第二种观点认为,对卢某盗窃犯罪数额以认定6万元为宜,其第二次盗窃该车的行为可作为从重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从盗窃罪的本质看,盗窃数额应以被害人实际损失的财产价值来计算。盗窃罪中盗窃对象是体现财产所有权的物质形态,被害人所有权损失的大小只能由体现其所有权的财物的实际价值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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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首的行为不应该从轻减轻处罚

肇事逃逸,为国人不齿。但很多肇事者在事发几天后去自首,反而得到法律的宽大,获得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待遇。笔者以为,肇事逃逸者又自首的,应当谨慎动用刑法第67条规定,一般情况下,虽有自首情节,也不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肇事之后所以逃逸,不外乎如下的动机:

1、由于害怕而逃逸(害怕对方家人对其加害、害怕被公安机关处理等);

2、由于酒后驾驶,为防被测酒而逃逸;

3、逃逸的目的还可能为了找关系,为到相关职能部门找关系争取时间;

4、有侥幸心理,认为事发野外,逃逸了就不会被发现;

5、有的是为阻碍破案而破坏现场后逃逸的;

6、面对严重的后果,为逃避刑事责任或者逃避巨额的赔偿责任而逃逸;

7、、其他原因。

以上的原因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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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下形迹可疑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被认定为“自首”

何种情况下“形迹可疑”可认定为“自首”

陈佳

自首是我国刑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刑罚制度,正确理解、科学运用自首从宽之制,能促进刑罚目的之实现,保障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落实,并裨益于司法效率之提高。在立法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规定的基础上,公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自首的许多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部分问题存在争议,例如如何认定“形迹可疑”。

如在陈某涉嫌抢劫一案中,公安人员因某地段接连发生一男子持水果刀抢劫的案件而加强了巡逻,后在巡逻中发现在该路段徘徊且东张西望的陈某,遂上前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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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下车拦车引发重大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案情】
2011年4月3日上午,蓝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同方向由罗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蓝某遂即驾车行至候车亭路段,停下车辆后蓝某下车将罗某驾驶的车辆拦下,与此同时,蓝某某驾驶另一车行至该路段,由于未保持安全刹车车距,与罗某停下的车辆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一人死亡、四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蓝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罗某、蓝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事后,死者家属及伤者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三十余万元。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司机蓝某下车拦车引发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审理中有二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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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盗窃均未得手的行为在实践中应该如何定罪量刑

连续盗窃未果其行为应否定罪

作者:李慈文

【案情】
2011年6月,王某因手头紧张无法满足日常消费,产生盗窃念头。经踩点,13日凌晨,王某来到某小区一家属楼前,攀窗进入二楼一住户家中欲行盗窃,因户主被惊醒,其慌忙逃离。后又来到另一栋家属楼前,爬上二楼一家阳台,因门窗均已上锁无法打开,盗窃亦未得逞。王某仍不甘心,攀窗进入隔壁另一住户家中,无奈此住户家中正在装修,无任何财物可窃。后王某再次来到一楼一住户家中盗窃时,被户主当场抓获。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未盗得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王某虽然实施了多次盗窃行为,但因种种原因均未盗得任何财物,在数额上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属于刑法中规定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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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自己被抢劫的线索的行为是否可以构成“立功”

提供自己被抢劫的线索是否构成“立功”

韩琳

案情:张某因为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讯问张某的过程中,其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曾于不久前在一网吧门口遭到两人抢劫,被劫走现金200余元,诺基亚手机1部,价值约700余元,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作案人员的相貌特征以及经常出没于该网吧等线索,后公安机关在该网吧将二人抓获。

分歧意见:本案在认定张某检举揭发自己遭到他人抢劫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的问题上,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属于立功,理由是张某所揭发的犯罪事实虽经查证属实,但由于是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属于被害人,被害人不属于刑法上“立功”的适格对象,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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