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制毒物品行为的法律认定
作者:叶珊茹黄思斌
【裁判要旨】
判断某种物品是否为制毒物品,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为制毒物品的,不能将其认定为制毒物品。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必须要求行为人具有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的犯罪故意。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所走私的物品可以用于制毒,且其走私的物品系用于正当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走私制毒物品的犯罪故意。
案号一审:(2003)浦刑初字第17号
二审:(2004)浦中刑终字第2号
【案情】
抗诉机关: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初级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谢杰威。
原审被告人:梁雁玲(谢杰威之妻)。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