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应如何理解
付立庆
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除了规定了本罪的基本法定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外,另外设置了本罪的加重构成,其中包括第3项“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于本项规定的理解,我认为以下问题值得讨论。
如何理解此处的“奸淫”——兼评一种对于本条的批评
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立法者没有规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而是将奸淫所拐卖的妇女作为本罪的一种加重情节。对此,有研究者提出了批评。如陈兴良教授认为,“将在拐卖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