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型受贿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干股的行为性质确定为受贿行为。笔者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干股型受贿的认定问题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需进行研究。

一、干股型受贿立法现状

笔者认为,干股刑受贿罪在立法上存在两个不足。

(一)干股的概念需进一步明确。《意见》第二条规定:“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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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数额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要区分案情实际情况

“数额较大”在盗窃罪中只具有相对独立的定罪意义,当行为人的行为仅符合盗窃罪数额较大这一选择要件时,其也就符合了盗窃罪犯罪构成中以数额为客观要件的构成要件。刑法以“数额较大”作为盗窃罪定罪数额标准的下限,同时依据“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对盗窃罪分成不同档次的量刑幅度。那么就盗窃罪的数额犯来说,其加重结果即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呢?

盗窃罪的数额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主要存在以下两种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加重犯的加重结果是基本结果之外的重结果,如果没有发生该结果,就不存在结果加重犯问题,因此,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形态。而数额加重犯也是结果加重犯的一种,因此数额加重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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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安抓获归案,先前投案的行为是否还可认定自首

被公安抓获归案,先前投案行为可否认定自首

徐娟

案情:2011年3月16日,张某驾驶轿车与顺行的李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李某及乘车人陈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离现场。第二天,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经过。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案发后因李某和陈某需治疗,伤情鉴定暂无结果,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未对张某采取强制措施。后经鉴定,李某的伤情属重伤,陈某的伤情属轻伤,公安机关遂将此案立案侦查。而此时,张某已外出打工,公安机关多次到其家中查访未果,遂将其上网通缉。张某从其母亲处得知公安机关正查找他,意欲待本案民事部分庭审结束后到公安机关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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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未决羁押制度的理论反思

陈瑞华:未决羁押制度的理论反思

●陈瑞华

一、引言

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成以后,中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发生了一些明显的变化。一方面,作为行政强制手段的收容审查在法律上不复存在,刑事拘留的适用范围、条件、期限等得到了相应的变革,这使得收容审查终于被“吸收到刑事诉讼法中”,而不再是公安机关用来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手段。另一方面,逮捕的条件得到一定的变更,财产保释制度得以建立,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适用程序得到完善,羁押的期限也较之以往更加明确了一些。仅仅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强制措施制度确实向法治化的目标迈进了一大步。
然而,时隔不过三年,这一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就出现了不少问题。其中最引人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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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对他人进行威胁、体罚,致他人无法忍受而自杀身亡的行为,对该如何定性?

李孝臣、李青青过失致人死亡案

■问题提示为泄私愤对他人进行威胁、体罚,致他人无法忍受而自杀身亡的行为,对该如何定性?
■案例索引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0)增法少刑初字第43号(2011年1月13日)。

【要点】
生活中,社会上经常出现行为人为讨债、泄愤、甚至寻衅滋事而对他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威逼、殴打等行为。对该行为如何定性处罚,存在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和意外事件三种观点分歧,给司法处理此类问题带来难题。对于自杀行为的处理,应针对具体情况区别处理:第一,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某种错误行为或轻微违法行为,从而引起他人自杀的,除有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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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应根据犯罪对象的不同

黄昔章合同诈骗案

■问题提示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案例索引一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9)越法刑初字第1038号刑事判决书(2010年3月29日);二审: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2010年5月27日)。

【要点】
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犯罪对象的不同,区分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案情】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昔章,因犯贷款诈骗罪于2005年3月19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服刑期间发现漏罪。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昔章犯合同诈骗罪,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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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型渎职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两点

玩忽职守型渎职罪量刑应注意两点

管学辉郑永文

渎职罪可以区分为玩忽职守型和滥用职权型两种犯罪类型,玩忽职守型渎职罪作为过失犯罪,其成立要求渎职行为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如“致使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节特别严重”等。如何认定玩忽职守型渎职犯罪所造成的犯罪后果,关系到定罪量刑,意义重大。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特别重大损失)如何理解和把握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

一、“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的界定

在犯罪后果的解释上,我国刑法历来坚持客观化的立场,主张犯罪构成中的物质损失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所谓间接损失;要求损失的认定需有明确的证据支持,而不是基于大致推断。对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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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立案标准

贪污罪立案标准

贪污罪的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立案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适用法律条文】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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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另案处理情形普遍存在于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两环节

构建“另案处理”监督机制的设想

董磊

一、“另案处理”监督的涵义、范围及意义

“另案处理”一词在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尚无明确体现。其中,《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六条中仅对“另案”一词有所提及,其规定“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由此可见,我们不妨把“另案处理”理解为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共同犯罪案件中未到案犯罪嫌疑人分案暂缓追诉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

司法实践中,“另案处理”情形普遍存在于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两环节。公安机关在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提请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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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和审判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兰蔚生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目的是为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进行特别保障,但是该规定却难于体现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特别保障的立法精神,笔者认为应将条文中的“可以”修改为“应当”。理由如下:

首先,“可以”一词是选择性词语,办案机关是否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具有随意性,该条文形同虚设。对于犯罪嫌疑人是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在讯问或审判时,如果根据案件的需要,办案机关也可以通知其家属到场。这样不论是对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办案机关在讯问和审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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