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判定,理论、审判实践上并未形成统一标准。需要对“基本固定”、“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等做更具可操作性的修正解释。因此,同仁对该罪定性的分歧导致对其停止形态的认定产生争议。通过对其实行行为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分析及其既遂标准的论证,我们认为,该罪是通说中的举动犯,因而不存在未遂,但存在预备。
一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停止形态的讨论
(一)黑社会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及二者的关系
所谓黑社会组织指的是具有组织结构严密性、活动范围多域性、经济实力超强性的一种基于反社会亚文化事由而组成的群体。黑社会性质组织指的是一种基于反社会亚文化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