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停止形态若干问题研究

核心提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判定,理论、审判实践上并未形成统一标准。需要对“基本固定”、“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等做更具可操作性的修正解释。因此,同仁对该罪定性的分歧导致对其停止形态的认定产生争议。通过对其实行行为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分析及其既遂标准的论证,我们认为,该罪是通说中的举动犯,因而不存在未遂,但存在预备。

一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停止形态的讨论
(一)黑社会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及二者的关系
所谓黑社会组织指的是具有组织结构严密性、活动范围多域性、经济实力超强性的一种基于反社会亚文化事由而组成的群体。黑社会性质组织指的是一种基于反社会亚文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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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债权等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侵犯债权等财产性利益可构成敲诈勒索罪

◇朱军良

【案情】

2010年6月初,被告人杨某与个体经营者吴某达成协议,杨某帮吴某处理鸿派鞋厂所欠的债务,吴某则将鸿派鞋厂无偿转让给杨某。被告人杨某邀约数人到鸿派鞋厂,以对账为名将被害人曹某所持有的欠款单拿走,并进而采取扣押欠款单的方式,利用鸿派鞋厂亏损以及当时人多势众的情势,迫使被害人曹某接受以4万元了结其对该鞋厂所享有的15.59万元债权。6月8日至11日,被告人杨某先后采取相同的手段迫使被害人张某接受以2万元了结其对鸿派鞋厂所享有的6万余元的债权,迫使被害人赵某接受以2500元了结对鸿派鞋厂所享有的1.95万元的债权。被告人杨某处理完鸿派鞋厂的债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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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当面发生性行为的举动应该如何定罪量性

本文作者: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李春蕾

简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王某预谋抢劫,三人于某日深夜在公园中寻找作案目标,遇到正在此处谈恋爱的钱某(女)和谭某(男),张某、李某、王某持刀对谭某进行威胁,并从钱某、谭某二人身上抢走现金及手机等物。后张某见二人并未反抗,就要求二人将衣服脱光并发生性关系,谭某、钱某不从。张某对谭某说:“你要是不和她发生性关系,我就把她干了。”李某、王某二人也上前对钱某进行扯拽,谭某、钱某无奈之下,只得脱下衣服在三人面前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前,谭某与钱某已经多次发生性关系。

分歧意见

张某、李某、王某构成抢劫罪无可争议,但是对于张某、李某、王某三人逼迫钱某、谭某当面发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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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费而使用暴力强行闯卡的行为可以构成抢劫罪

为逃费而使用暴力强行闯卡构成抢劫罪
孙晟罗真

【案情】
李某经营一家运输公司,专门从事货物运输。今年6月,李某接到一笔生意,从北京运一批钢板回盐城。双方约定了运输费,一切费用包括高速公路通行费则由李某承担。李某为了降低成本,决定组织人员强行闯卡逃费。6月7日凌晨,李某伙同另外四人埋伏在收费站外,在获悉其公司的三辆装运钢板的超载卡车,即将到达盐徐高速某收费站出口处时,便手持铁棍冲进收费站,威胁工作人员,并不时砸碎酒瓶加以震慑,迫使工作人员不敢反抗。与此同时,由专人用事先准备好的铁棍压住破胎器,从而使三辆超载卡车在未交任何费用的情况下,顺利通过收费站。而在通过收费站之前,三辆超载卡车的司机均已经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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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偷盗时持械殴打失主头部致失主轻伤应定性为普通的抢劫犯罪

本案应定性为一般抢劫犯罪而非转化型抢劫
张志勇

[要点提示]
被告人伙同他人在盗窃现场欲实施偷盗时被失主发现,被告人等人持械殴打失主头部致失主轻伤,其行为不属转化型抢劫,而应定性为普通的抢劫犯罪。
[案情]
公诉机关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进锋,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光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光山县官渡河工业园区盛湾村曹弄组。因涉嫌犯抢劫罪,2009年10月22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5日转逮捕。
2003年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熊进锋伙同张芳军、杨宏勋(均已判刑)、程泽刚(批捕在逃)经预谋,租乘卢某的机动三轮车,携带钢管、扁担、渔网等作案工具窜至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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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安合伙盗窃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案情】
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均系某公司保卫人员,负责门卫和厂区的巡查工作。2008年11月份至2009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利用值班之际相互结伙或分别伙同他人多次从该公司一仓库内盗走公司财物。公诉机关以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理由是:作为公司的保卫人员对企业内部的财产具有保管责任。但作为仓库内的财物未经许可任何人是不能自由出入的,该财物不属于作为门卫人员的被告人实际控制的财物。尽管本案的仓库有一个与外界相通的空间。但按照该公司的规定,除仓库管理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该仓库内,财物处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内,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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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单位名义行贿、个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利用单位名义行贿、个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何定性
马融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李恩东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姚仕廉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助理检察员
《刑事司法指南》2011年第3集(总第47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符宁,男,原系扬州市邗江华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1997年,符宁投资创办了扬州市邗江华诚实业有限公司,自己为股东,并将其子列为股东,符宁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其子任监事,在扬州市邗江区蒋王街道购买土地、建设厂房,从事经营活动c2005年,被告人符宁将该公司厂房租赁给他人经营。2007年,因城市建设的需要,扬州市邗江区蒋王街道办事处准备对该公司的营业房进行拆迁。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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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明知”在实物应该如何理解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后的表述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可见嫌疑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持有的涉案物品是赃物就成为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但是,对于本罪中“明知”应当如何理解,法律未作规定,目前也无具体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说明,这就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一。对于本罪中“明知”的理解归纳起来主要有“确定说”和“推定说”两种观点。“确定说”认为:明知就是明确知道,即嫌疑人清楚地知道持有的涉案物品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推定说”则认为:本罪中对明知的理解,有确知和应当知道之分,即对明知的理解是知道和推定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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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期间是刑事法律对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等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要求

刑事诉讼中涉及半个月期间的有两项:一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二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于上述两个半个月期间的计算,有观点认为半个月即为15日。对此,笔者认为是不妥当的。

刑事诉讼期间是刑事法律对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等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要求。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对诉讼期间的确定,一般都有这样几重考虑:其一,保证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正确处理案件;其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尤其是人身自由,督促司法机关积极开展工作;其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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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明知乘客犯罪仍积极接送是否构成犯罪?

出租车司机明知乘客犯罪仍积极接送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张同泰

案情

贾某系一出租车司机,某晚10点左右,贾某拉了三名乘客,每人均手持砍刀。他们上车后说出高价包车,让贾某全程等待接送,并告诉其不要报警。此时,贾某从他们的言语中得知他们欲实施犯罪行为,但是贾某仍欣然接受。果不其然,三名乘客下车后即去殴打某人,将其砍成重伤。贾某在出租车内看到了殴打过程,并听到对方求饶声音。后三名乘客乘坐贾某的出租车离去。

分歧

本案三名乘客以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并无异议,但对出租车司机贾某是否构成共犯,存在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贾某虽然知道三名乘客要去犯罪,但其事先没有与他们沟通、预谋,而接送乘客是其本职,并非出于帮助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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