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能否以抗诉方式予以纠正,法律规定不一,实践争议较大。按照监狱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监狱法通知)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内提出抗诉。但根据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第二百二十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刑诉规则)第四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由于刑诉法和刑诉规则晚于监狱法和监狱法通知,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很多观点认为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已无权提出抗诉。
当然,也有的观点提出应当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