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公司放任低速车进入高速公路肇事后的责任——河南平顶山中院判决宁照静等诉中原高速公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裁判要旨
高速公路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履行查禁低速车进入高速公路的义务。如果其怠于履行这种义务,一旦低速车肇事,高速公路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
2008年9月14日12时55分许,宁照静驾驶禹留阳所有的豫DC9678号丰田轿车沿郑石高速公路行驶至149KM+90M处时,与同方向由叶红军驾驶的豫DC5138号低速载货汽车(又叫四轮农用运输车)发生追尾肇事,致豫DC9678号轿车报废,宁照静受伤,乘车人宁照静的妻子赵翠琴、女儿宁丽辉死亡,禹留阳的儿子禹淮虹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