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超标自行车”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不宜入罪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
无论何种类型,均要求行为人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标准》(国家标准GB17284-1998)等技术规范规定,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可是,当前不乏生产商超出相关标准,生产时速过快、整车质量过重、无脚踏驱动装置的“自行车”,甚至将原来合乎标准的“自行车”非法改装、拼装,这样的超标、违规“自行车”(下文简称“超标自行车”)主要性能实际上已达到轻便摩托车甚至摩托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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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以及其他违纪行为的认定

依笔者管见,立法者之所以给私分国有资产罪设定比贪污罪明显趋轻的法定刑,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两种犯罪的行为表现及其社会危害性程度存在显著差异性。详言之,从本质方面看,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点是有权决定者(即上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便利非法为“大家”谋利益,因此,其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轻;贪污罪的特点则是有权决定者(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便利单纯为自己或极少数人谋私利,由此显现出较深的主观恶性程度。在客观行为表现方面,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的有权决定者可能是一人,也可能为数人,但相对于其他参与私分国有资产者必须是少数人;此处的“大家”可以是单位里的所有成员,也可以是单位里一定层面的所有人员,如单位里的中层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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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应该如何量刑?

个体户刘某因急需资金,找到在银行工作的陈某,准备用自己的两套房(价值31万元)作抵押,贷款20万元。陈某向其提意找个单位贷款比较方便。刘某遂找到某国有公司任经理的同学王某,提出以其公司名义贷款20万元,并用房产作抵押,王某随即答应下来。由于刘某经营不善,无力偿还20万元贷款,银行让王某公司还款。王某提出用刘某的房子还款,银行遂提起诉讼。法院依据刘某提供的两套房子进行变卖,其中一套由于是公房不能上市售出,遂从王某的公司划去7.8万元(包括利息等)。

分析:

第二种意见:王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1、王某在主观上有挪用公款的故意,20万元是以公司名义贷的款,此款归公司所有。虽然刘某有房产作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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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受雇用的职业绑匪的绑架行为应该单独评价

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类似职业绑匪的犯罪分子,即受他人雇用实施绑架,严重危害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由于雇用者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各不相同,对绑架行为的处理也不相同,此时是依据雇用者行为的性质来评价职业绑匪的绑架行为,还是进行相对独立的刑事评价,将直接影响到司法评判的准确性。笔者主张单独评价职业绑匪的绑架行为,理由阐述如下:

一、将雇用者与职业绑匪的行为分别进行刑事评价,与认定共同犯罪并不矛盾。在多人共同实施绑架犯罪的场合,由于分工的不同以及具体犯罪故意内容的差异,不同犯罪分子触犯的罪名可能不尽相同,不一定一概以绑架罪论处。共同犯罪成员在成立共犯的前提下,分别适用不同的罪名,符合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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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达到数额较大即盗窃罪的标准能否转化成抢劫罪?

案情:犯罪嫌疑人张某在甲镇盗窃刘某的摩托车一辆,5分钟后,刘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即外出追赶查找。张某骑车至乙镇后,车出现故障,遂离开摩托车去找朋友的架
子车准备将车拉走。刘某赶到乙镇发现了自己丢失的摩托车,遂打电话报警,警察钱某、胡某到现场后即与刘某共同在摩托车附近等候,张某找来架子车后正将摩托车往架子车上
装时,警察钱某大喝一声:“不许动,警察。”上前抱住了张某的腰,张某从身上摸出一把水果刀,将钱某的手臂刺伤后逃逸。经鉴定,钱某手臂伤情不构成轻伤。案发时,张某
年龄为15岁。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转化型抢劫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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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信用卡诈骗罪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具有下列特征:

1、犯罪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及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罪的对象是信用卡。信用是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发给用户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通常是发给在键盘一定数量存款、信用较可靠的个人或单位。信用卡具有使用方便、灵活,有利流通的特点。但是,它是以使用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在使用时,无须支付现金即可购物、取得服务或提取现金,因而发卡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是要承担一定风险的。有些不法之徒正是利用这一特点,以信用卡作为工具,达到其诈骗财物或骗取有偿性服务的目的。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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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纠纷中生产者与销售者是否可以为共同诉讼人?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据此,受害人既对生产者享有实体上的请求权,又对销售者享有实体上的请求权。然而,在诉讼中,受害人是否可以或者应当以生产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对此问题,侵权责任法没有涉及,有关民事诉讼法也未明确规定,从而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或者认为受害人应选择生产者与销售者之一起诉,或者认为生产者与销售者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或者认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作为共同被告,受害人仅起诉其中之一的,应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否则属程序违法;在允许当事人选择起诉的情况下,在受害人选择责任人之一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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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参加”行为应该如何界定?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常见罪名之一。在认定本罪过程中,参加是关键,但对此问题存在很大争议,需要进行探讨。
一、关于支配参加的主观罪过问题
因为犯罪行为实际上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在现实中的展开。也就是说,真正的故意犯罪行为实质上是行为人主观罪过中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所以有必要首先探讨支配参加的
主观罪过。本罪系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结合刑法第十条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支配参加的故意可作如下表述:行为人明知自己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依据刑法理论,故意中认识的内容包括了犯罪构成中除主观构成要件之外的其他所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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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用以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合同效力问题

关于合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用以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合同效力问题,在理论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用以实施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当然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
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刑事上构
成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的行为即构成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行为,且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以实施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仍然属于民事上可撤销的合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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