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回自己所输赌资过程中致人重伤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张某和周某经常与夏某、张某某二人玩牌赌博。一次张某发现夏某这方玩牌使假,便与周某预谋并纠集了人约好玩牌时如发现再使假,当即按住对其殴打并抢回自己所输的钱。2010年12月30日20时许,张某和周某又与夏某、张某某二人在唐山市路南区某自建平房内玩牌赌博时,张某怀疑夏某又使假,即给事先约好的四名男子打电话,该四人进屋后对夏某、张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夏某重伤,并抢走牌桌上及二人赢得的现金3000元。此案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抢劫罪移送检察机关。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周某二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客观方面当场使用暴力致使夏某重伤,并抢走输掉赌资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为抢劫罪;第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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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有关证据制度中的几个问题分析

刑诉法修改有关证据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

证据是案件裁判的根据,证据的取证、质证与认证是诉讼的核心环节,司法实践表明,一起案件是否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关键在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纵观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条目过少(只有八个条文),且规定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证据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的制度性障碍。日前发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完善,其进步意义不言而喻,但也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关于证据概念和种类

这是一个彼此关联的问题,条文是仅表述证据的基本含义、不具体罗列证据种类,笼而统之规定“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形式的材料,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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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暴力致特异体质者死亡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案情回放】

2010年6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家门口与邻居朱某、张某等人打麻将。23时20分许,李某等人打麻将结束,李某和朱某因输赢问题而发生争吵、推搡,后被周围的人劝开,但不久二人又发生争吵和撕扯。不久,朱某倒在路边的绿化带内,李某继续对朱某进行推搡、厮打,后被他人拉开,朱某站起身走了几步便倒地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朱某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争吵、厮打时的情绪激动是冠心病的诱发因素。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扭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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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司法实践中定性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以前称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1979年刑法中没有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但是,在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国有单位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实例时有发生,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同时也严重败坏了国家机关等国有单位的良好形象和社会风气。有鉴于此,1997年新刑法增设了私分国有资产罪这一罪名,从立法上作了调整,为打击这种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笔者从其所在单位近几年所办的几例私分国有资产案件中发现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上仍然存在一定的困惑。

关于本罪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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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从事单纯劳务性工作中侵吞单位财物的行为定性–刘运宏犯职务侵占罪案

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决定性因素。“职务”既包括管理性工作,也包括单纯劳务性工作。在从事单纯劳务性工作过程中侵吞单位财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情

裁判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运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窃取、侵吞等手段,将本单位保管和使用中的电缆线变卖后将所得款项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刘运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同时,被告人还积极退还全部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2011年4月26日,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对被告人刘运宏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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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法解释中“拒不执行”与“拒不履行”有什么区别?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将刑法的第三百一十三条的罪名确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笔者认为,刑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存在表述不准确的问题,应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修改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理由有三:

一是从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看,适用的均是“履行”一词,而非“执行”一词。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对其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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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诉讼骗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司法定性–汪育红诈骗案

裁判要旨

虚假诉讼的被害人并未陷入认识错误,也并非“自愿”交付财物,但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仍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情

2003年上半年,汪育红与杭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恒泰公司)商议成立了恒泰公司衢州分公司(下称衢州分公司),汪育红任衢州分公司总经理。后因汪育红未向恒泰公司交纳10万元的承诺金,恒泰公司收回了衢州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印章。衢州分公司因年检逾期于2004年8月1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2006年初,汪育红为偿还其个人对陈金荣的160万元欠款,与陈金荣商定,虚构“衢州分公司在2003年6月至2004年8月期间为承揽工程而向陈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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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他人将毒品寄存于暂住处的行为认定–李建波窝藏毒品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碍于熟人情面,同意他人将用于贩卖的毒品寄存于自己的暂住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为窝藏毒品罪。

案情

2010年1月16日,李德刚与林小勇约定于次日交易毒品海洛因300克。同日晚上,李德刚等人在厦门市集美区上塘许村尾社7号104室内,对拟用于第二天贩卖的毒品海洛因进行加工,被告人李建波在旁观看。期间,李德刚叫被告人李德龙对毒品进行试吸以确定毒品的含量。次日凌晨,李德刚提出要将加工好的海洛因等毒品和加工工具等物品寄存到被告人李建波的暂住处尾社7号208室,李建波同意寄存。同日12时许,被告人李德龙在李德刚的指示下找到被告人李建波,从李建波暂住处将李德刚寄存的毒品及加工工具等物品拿到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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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中社会公众的核心在于多数性而不是不特定性

【内容提要】由于对集资诈骗罪对象的理解不同,实践中在个案的定性上出现了差异。将作为集资诈骗罪对象的“社会公众”限定为不特定多数人并将其作为集资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重要区别,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在集资诈骗罪对象的研究中存在的认识误区。实际上,这一学理解释结论既无法承担区别集资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的任务,在面对具体问题时又无法得到坚持和贯彻;既会带来逻辑上的误识,又与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没有必然联系。集资诈骗罪中“社会’公众”的核心在于“多数性”,而不是“不特定性”。集资诈骗罪对象的辨正,对于集资诈骗个案的司法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普通诈骗罪认识误区社会公众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以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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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环节可以免除近亲属作证义务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刑事被告人的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免除被强制出庭作证的义务,为此,社会上一片赞扬之声。其实,草案只规定了庭审环节被告人近亲属可以不出庭作证,以避免在法庭上和被告人当面对质,出现尴尬局面,但并非被告人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

一、应该免除近亲属的作证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由此,如果妻子知道丈夫确实犯了罪,按法律规定,她必须全盘托出她所了解的情况,作出不利于丈夫的证言,否则就是违法。

亲缘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亲属关系的载体是“家”,在中国人眼里,“家”不仅是一个温馨的处所,而且是一个生活实体。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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