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型受贿罪应该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主要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违法的,却故意为之。犯罪的目的,是取得他人的财物。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就其犯罪构成而言,受贿罪在客观上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行为人主动索要财物,即索取型受贿罪;一是行为人被动接受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即[……]

Read more

乘客从客车上摔下,是否属于保险条款所指的“第三者”?

【案情】

2011年5月20日10时许,唐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在行驶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刹车时致车门自动打开,造成乘车人张某某摔下车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治疗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事故发生后,经过调解该车车主黄某某赔偿了死者张某某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等损失22万元。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10万元的车上人员险。

事后,黄某某向保险公司请求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18万余元,保险公司只答应按车上人员险理赔。双方协商无果,黄某某提起诉讼。

【分歧】

受害人张某某从[……]

Read more

乱发财物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界限应该如何正确区别?

[关键词]:国有资产犯罪主体国家规定集体私分共同贪污乱发财物

一、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问题

(二)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实践中常常发生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对此行为的定性,有的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上述单位内部设立的科、室等机构是单位的职能部门,无可以自由支配的国有资产,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其中一种观点认为,这种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为,应以贪污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另一种种观点认为,分支机构、内设部门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全部人员或大部分人[……]

Read more

小学女生卖淫案——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一、案情简介

2009年6月2日,中国新闻网报道一篇文章《小学生卖淫案调查》,文章记述了一个离奇的故事,两名被鉴定处女膜未破裂的小学女生却因“卖淫”被非法拘禁10余小时;因否认卖淫两名小学女生及成年家属被罚跪拷打成轻伤、轻微伤;无论是父亲、母亲、女儿、叔叔,只要凑上成对“男女”就被荒唐认定为“卖淫”……这种种离奇,是到底缘由何在?

二、事实分析

医学规律可知,处女膜破了,也不能仅此推定卖淫成立(医学上也不排除性行为以外的方式可以致使处女膜破裂的可能),何况处女膜未破,说其卖淫更是滑稽!此论无可争议。

王家桥派出所警员依据治安管理法规排查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本身本无可厚非,问题在于,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

Read more

赃款去向不能成为决定贪污罪罪与非罪的根本性因素

一、赃款去向不是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可见,我国刑法并未将赃款的去向作了限制。司法实践中,我们对贪污犯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有了一致的认识,即犯罪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除外);犯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是直接故意,即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犯罪的客体要件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和公正性。笔者认为,如果符合贪污犯罪主体身份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法律所规定的贪污行为,且已达到[……]

Read more

公诉机关应该提供足够证据形成锁链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赵某,男,40岁,某国有市场一楼营业部原经理,涉嫌贪污罪

1993年12月,被告人赵某利用担任某国有市场一楼营业部经理的职务之便,将本单位8万元款项借给客户王某使用,并于1994年6月至1995年12月间,采取做假帐的手段,用本单位帐外资金冲平王某借款。1994年11月间,被告人赵某使用本单位一张30万元的转帐支票,冲抵王某所欠一楼营业部货款。1995年4月至12月间,赵某又采取做假帐的手段,用本单位1993年预提结余款30万元将这笔帐冲平。后赵某告知王某其本人已将王某所欠的全部38万元还清,并拿出已写好的38万元借据,让王某签字盖章。1997年3月,被告人赵某调离该国有市场后,持38万元[……]

Read more

本案被告张某所犯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是否构成余罪自首?

被告人张某于2000年底,利用其担任丸宏公司报关员的职务便利,在与他人采用低报价格的方法,共同走私16200公斤“MO-CAP”农用杀虫剂偷逃应缴国家税款过程中,又将2美元/公斤的真实单价虚增为4美元/公斤后,向本公司虚支进口费用人民币74065.22元,连同应缴的进口税款合计人民币148130.44元一并汇入代理报关公司账户,进而从中分得赃款6200美元和20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张某于1999年上半年至2000年上半年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丸宏公司进出口货物委托运输业务过程中,故意抬高运价,套取公司资金合计人民币33000元,非法占为已有。

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丸宏公司业务员职务上的便利[……]

Read more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方面有以下几个关键点在实践中难以掌握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主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有下述几个关键点,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的地方。

一、“违反国家规定”

首先是维护国有资产的规定。《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则规定国有企业有效地利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实现资产增值的义务。国务院199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企业领导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第45条还明确了企业及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各种名目侵占企业财产的法律责任。1994年的条例失效后,国务院于2003年5月27日发布[……]

Read more

滥用职权罪之主观要件分析–复杂罪过抑或者单一罪过

滥用职权罪从1979年刑法典的玩忽职守罪分离而来。现行刑法典以一条两款之形式(第397条第1、2款)规定了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基本犯和加重犯的情形。(1)关于滥用职权罪,学界争议纷陈。理论的微小偏差导致司法实务中执法的任意与悖谬。因此,结合立法与司法实践,学理探究滥用职权罪的诸多争议问题,对澄清理论认识,指导司法实践都极具意义。

(一)“重大损失”-客观超过要素抑或客观处罚条件?

刑法典第397条规定,重大损失是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必要构成要件。滥用职权行为必须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重大损失的地位如何,直接影响到滥用职权罪的客体认识、主观罪过认定等重大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

Read more

贪污罪犯罪主体研究–围绕贪污罪之主体与客体协调问题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问题,是1997年刑法改正过程中与生效后一直很受关注的问题。无论是从1997年刑法对贪污罪主体规定的变化,还是其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所作的立法解释,以及大量的关于该问题的著述,都可以得到说明。该问题的被关注不是偶然的。自1979年刑法规定贪污罪的主体为国家公职人员之后,由于其后很快实施的改革开放,使中国的社会发生了巨变,并导致了能够侵害贪污罪之客体的全部或一部的行为人范围不断扩大,由此引发了对该罪主体的多次立法修改。至今,关于贪污罪主体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主张纯化贪污罪主体,将其限制在国家公职人员的有之,赞同我国1997年刑法的规定,并对其作出历史演进性论证的也有之.笔者[……]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