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就其常态而言,虽是指女性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性交易的行为,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生活状况的变化,卖淫中的“性交易”的外延还可以、也应当进一步扩大,亦即还应当包括以营利为目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性行为”的行为。对“卖淫”作如上界定,并不违背刑法解释原理和罪刑法定原则,相反,是刑法立法精神的当然要求,主要理由:
一、刑法中容留卖淫、组织卖淫等均属于空白罪状,应由治安法规界定其定义
按照刑法原则,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属于空白罪状。空白罪状的要旨就是在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时,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空白罪状能独立成为罪状的属类的最根本理由在于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