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淫、口淫行为应该定性为刑法中的“卖淫”行为

“卖淫”,就其常态而言,虽是指女性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性交易的行为,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生活状况的变化,卖淫中的“性交易”的外延还可以、也应当进一步扩大,亦即还应当包括以营利为目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性行为”的行为。对“卖淫”作如上界定,并不违背刑法解释原理和罪刑法定原则,相反,是刑法立法精神的当然要求,主要理由:

一、刑法中容留卖淫、组织卖淫等均属于空白罪状,应由治安法规界定其定义

按照刑法原则,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属于空白罪状。空白罪状的要旨就是在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时,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空白罪状能独立成为罪状的属类的最根本理由在于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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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用途在司法实践中不宜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把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的具体用途分成三类,即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及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一般用途,并加设不同条件作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关于这一点,理论界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不能忽视不同的用途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实际的影响,特别是将挪用的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其造成损失的可能性随之增加,立法对挪用公款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构成要件是有依据的。[1]还有观点认为,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中,不应将挪用公款的社会危害性与挪用公款后用途的社会危害性混为一谈。[2]有的学者进一步指出,刑事立法中,一般把目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动机行为则于犯罪的成立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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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主观罪过应该包括实含的复合罪过形式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我国现行刑法未对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予以明确规定,学界对于该问题的观点亦未达成共识。

2、间接故意说。该说认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在比较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时,指出前者的主观罪过为间接故意,后者的主观罪过为过失。

3、过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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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有财物构成贪污罪?

评析:

本案如何对吴某进行定罪,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应构成侵犯财产罪,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吴某原是某国有企业的业务干部,趁企业管理上的混乱,经常利用自己主管业务的机会,将他所管辖的电子元件从仓库保管员处骗取出来,转手以低于市场价格卖给他人,累计共骗取电子元件价值达五万元,给国家造成了很大损失。吴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上述规定,应以侵犯财产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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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支机是否可以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

上述两种观点过于机械地理解了单位的概念,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并不要求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也可以构成单位犯罪。在笔者看来,所谓单位就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组织,也包括该组织的分支机构和内设部门。上述观点之所以得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结论主要是受了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关于犯罪主体列举性规定的影响,笔者认为这也是该条字面规定上的漏洞。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本质要求。《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发布)中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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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存折并猜中密码取款的行为究竟构成盗窃还是诈骗?

【案情】

被告人程某拾得一张户名为朱某的工商银行活期存折,因该存折设有密码,被告人程某即在家中多次估猜、配写密码,并多次到银行试图取款,均因密码错误未果。一次,被告人程某来到工商银行某分理处,以朱某身份证号码后六位数作为密码输入时,取出现金500元,又到其他分理处取出现金2万元,并且找到其堂哥程某某要求其帮忙取款,程某某即于当天下午持存折在工商银行某分理处取出6万元现金。同月12日上午,程某又到工商银行某分理处用朱某的存折取出现金5.6万元之后将该存折撕毁扔掉。当公安机关询问时,程某即承认上述事实,并退回赃款102200元。

【分歧】

本案该如何认定,有四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程某构成侵占罪。另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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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归其他单位使用在司法实践中的性质与认定

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实际上,《刑法》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的规定也是对挪用公款罪的立法。挪用公款罪是挪用型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其演变于贪污罪,该罪在我国古代由来已久。在国外立法中,绝大多数国家把挪用公款罪作为贪污罪来追究。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314条第2款规定的贪污行为实际上是挪用公款行为,该条文规定“犯罪人仅以暂时使用物品为目的,并且在暂时使用后立即予以归还时,适用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早在唐朝时,《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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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构成受贿罪还是公司人员受贿罪?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到犯罪主体问题,即被告人孔庆志是否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果被告人孔庆志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庆志在担任枣庄矿业(集团)公司蒋庄煤矿选煤厂装运车间班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1年9月至2002年3月私自多次为浙江省绍兴市天鸿物资有限公司超吨装煤,收取该公司副经理王天林贿送的现金23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触犯刑法382条、383条,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对犯罪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辨称被告人孔庆志系初犯,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不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审判]

[评析]

(一)、从事公务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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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腕自残以死相抗致被告人停止强奸是犯罪未遂还是中止?

【案情】

2011年3月18日中午,被告人农国务以帮修理手机为由,将德保高中在校学生李某某带到德保县城“兴和家园”兴德楼2栋E-28号其租房,并关上房门。被告人农国务修理手机后,要求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李某某拒绝。被告人农国务便采用强行搂抱、摸弄等手段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李某某激烈反抗,并用刀片割腕自残以死相逼,被告人农国务见李某某的手腕受伤流血,面容痛苦,便停止实施奸淫行为,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简单的止血处理后,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并支付全部医药费。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分歧】

本案检察院以被告人农国务强奸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进行审理后,合议庭在合议时就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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