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长均:特立独行的法律人

在法学界,有一些不盲从通说且风格鲜明、独步学林的学者被学界称为“特立独行者”。法学界的这些特立独行者一般观点新颖独到,理论独树一帜,给法学研究带来了些许生机与活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学理论的长足发展。特立独行者的新颖观点在获得喝彩声的同时,也受到了法学界的批评和批判,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因为理论只有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才能进步和发展。但是,有的人不是针对特立独行者的理论观点进行批评或批判,而是看到与自己观点相悖的学术创新就想方设法扼杀,认为是异端邪说,对其上纲上线、乱扣帽子甚至进行人身攻击。

刑法学者冯军教授指出:“不仅主张新思和倡导异议本身并非易事,而且,新思并非一定是异端,异议也并非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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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建辉:维权过度无罪论

摘要:维权过度本质上是一种认识错误,维权过度对超过索赔限度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心理。维权过度因为是疏忽大意的过错心理,而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维权过度不能构成犯罪。设套约谈消费者涉嫌诬告陷害罪,为虎作伥的公职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罪。对从事生产销售的商家实行社会监督、打假维权具有法律依据,应当褒奖和支持他们的为民请命,而不应妖魔化其促进社会公益的见义勇为。

关键词:维权过度;二次维权;钓鱼设套;打假维权;敲诈勒索;疏忽大意

行为无度,欲壑难填,造成了消费维权领域的乱象丛生。维权乱象大体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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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闻高:犯罪心理画像论

【学科类别】犯罪学

【出处】《犯罪研究》2013年第6期

【写作时间】2013年

【中文摘要】犯罪心理画像是在研究罪案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运用心理学原理和技术,透视案件痕迹物证中的心理痕迹和心理现场,在重建犯罪过程中分析未知案犯的形象和行为、动机、心理过程、心理特征群等,从而确定作案人范围的侦查技术。考察犯罪心理画像研究的历史与现状。心理画像的实质是心理现场的重构,其逻辑线索是一种侦查推理,是关于作案人情况的假说。其归纳式心理画像和演绎式心理画像可结合起来,用其长处,避其短处。在借鉴现场分析、心理侦查、行为证据分析、地理画像等方法的基础上,我国应建立犯罪行为人性状和特征的数据库,完善相应的指标体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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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治平:这一千年的法

回顾过去的1000年,我们清楚地看到,法律在传播、移植、冲突和融合的过程中逾越文明的界线,成为不仅主权国家而且世界秩序的重要构成部分

据史家记载,公元1000年前夕,欧洲人以为世界末日将至,甚至帝国公牍亦以“兹以世界末日行将来临”等语开端,以至人心惶惶,不可终日,生产情绪低落,赴罗马朝圣者络绎于途。当时人们以为,这不是一个适于讨论法律问题的年代,既然尘世就要终结,人类法律与秩序的问题也就变得微不足道了。

然而,预告中的世界末日并未降临,无论人们喜欢与否,尘世依旧,而在这个注定是不完美的世界里,法律与秩序永远是人们感到困惑但又必须面对和思考的基本问题。有意思的是,迄今为止人类法律史上影响最为广泛而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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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多俊:也谈死刑适用问题

一、

近来有关法院所判决和执行的几个死刑案件,在社会上(网络舆论)引起强烈反响。有关政府部门和法院人士的态度同民众舆论的意见往往形成明显反差和对立。有些经办法院就案件审理和判决对社会舆论作了回应和说明,这种态度较以前有进步,是好的。但仍难以平息社会舆论的质疑和责难。以上这种情况的存在和蔓延,对国家和社会,对法治建设,十分不利。其中经办法院和法官更首当其冲,潜伏着很大风险。这不能不值得我们警觉。

二、

死刑这一刑种必须慎用。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应当十分珍重人的生命权。随着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如今许多国家的立法废除了死刑,有些国家虽然在立法上保留了这一刑种,但司法实践基本废置不用。我国立法可以在如危害国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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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2014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3日

 

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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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伟:司法权威的中国语境与路径选择

摘要:当代中国社会处在转型发展时期,司法承担着调节权益、解决冲突、实现治理正当化的功能。由于司法在中国制度框架中的特殊地位,原本仅具有裁判功能的司法,在中国制度实践中都具有政治意义。因而,在中国社会现实中,原本属于司法裁判意义上的纠纷,都可以顺理成章地转化成影响社会安定的公共事件。司法功能异化严重威胁着司法权威,其根源在于权力结构、社会结构、司法无用文化、政党与司法关系。为此,在司法权威构建中应坚持法律至上的理念,并再造司法权威的基本制度。

关键词:司法;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

当代中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走在法治化的路上。而事实上,中国的法治还不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中国法治不完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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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德布鲁赫: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1946)

纳粹主义(民族社会主义)只知道用两条原则使其顺从者,其一是军人,其二是法律职业人,来束缚自己,即:“命令就是命令”;“法律就是法律”。“命令就是命令”这条原则从没有无限度地适用过。在命令被发命令者用于犯罪目的时,服从义务终止(《军事刑法》第47条)。而据悉,“法律就是法律”这条原则,对此是没有任何限制规定的。它是实证主义法律思想的表达,该思想几乎无可争议地统治了德国法学界达数十年之久。因此,法律的不法,恰同超法律的法一样,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现在可以看到,(司法)实践一再地把这两方面的问题提到面前。在《南德意志法律家报》(SJZ,第36页)公布了威斯巴登州的初级法院的一项判决,并配发论证,照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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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敲诈勒索、非法经营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网络敲诈勒索、非法经营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刘静坤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第6条、第7条分别规定了在信息网络上以处理网络信息为手段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和非法经营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由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这两类犯罪在犯罪表现形式上具有一定的类似性,有必要在把握各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在实践中准确区分,确保准确定罪量刑。

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构成要件解析

《解释》第6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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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宗智:我国非法口供排除的“痛苦规则”及相关问题

【摘要】“两高”司法解释,就非法口供,以“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为核心判断要件,因此可称为“痛苦规则”,从而有别于“自白任意性规则”。痛苦规则适用于肉刑与变相肉刑、多种非法行为叠加达到同等程度,以及严重威胁等情况。对于违法、不适当地采用引诱、欺骗方法取供,可用不能“查证属实”即客观性标准将其排除。对于“指供”,可区别情况以其依托的非法手段作非法证据排除,或以不可靠而排除,或以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欠缺为由而认为口供不存在。对于违法的时间或地点审讯形成口供,严重者可用不能排除非法取供可能性为由而将其排除。重复自白,除庭审自白及发现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外,应认为受波及效力影响而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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