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复核阶段的刑事辩护

作者:汤汉军律师

死刑复核制度是中国的一项重要的同时也是特有的刑事司法制度,在西方国家,是没有死刑复核制度的,他们通常采用的是三审终审制。而我们国家,由于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为了对死刑案件表示慎重,故在两审终审制外,单独安排了死刑复核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三篇第四章共六条)。因此,死刑复核制度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
事实上,在中国古代,就已经有了死刑复核制度,他萌芽于两汉,成熟于隋唐,具体是指由皇帝或中央司法机关对拟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复核,以确定是否交付执行死刑的一项制度。在刑罚较重的古代,死刑复核制度起到了一定程度的防止错杀、控制死刑运用的作用。因此,我们可以说,刑诉法规定的死刑复核制度在中国具[……]

Read more

陈兴良:风险刑法理论的法教义学批判

风险刑法理论的法教义学批判

陈兴良

【摘要】风险刑法是从风险社会中引申出来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个刑法话语体系,近年来活跃在我国刑法学界。对比风险社会的风险与风险刑法的风险,即可发现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风险。风险社会的风险是后工业社会的技术风险,这种风险具有不可预知性与不可控制性,根本不可能进入刑法调整的范围。风险刑法理论将风险予以泛化,并且主要是以工业社会的事故型风险为原型展开其论述与论证,但这与风险社会的风险并无关联。风险刑法理论在刑法应对风险的讨论中,以过失犯、行为犯与不作为犯等立法方式为例证进行说明,以此作为风险刑法理论的主要内容。但风险刑法理论并没有对此进行深入且充分的论证,而是建立在[……]

Read more

刘练军:不判案,非法官

2012年8月,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一条批评法官写论文、编书是“沽名钓誉、不务正业”、提出法官的主要任务是审案子而非审稿子的微博在网络上疯传,在广大网民中间掀起了法官该不该著书立说、什么才是法官立身本业的讨论高潮。

其实,关于这个话题探究空间有限、商榷余地不多。在法庭上听审案件并撰写裁决案件之司法意见乃法官的基本职责,法官的务本之业就在于此且仅在于此。至于写论文、编书、翻译什么的,法官当然可以做,但只能把它们作为业余的兴趣爱好或业余学习充电的方式手段。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不坐堂问案、不敲键盘写判决书的法官是没有资格称之为法官的。这种人哪怕学富五车、著作等身,在法官的位置上也不过是一具行尸走肉。

听审案[……]

Read more

李瑞生: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观构成及其完善——从孙晨亮塔吊讨薪坠亡案切入

【内容提要】论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观方面,认为本罪行为类型有两种,即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前者是积极的不作为,前者的主观方面是行为故意,是目的犯,后者是结果故意,是非目的犯。通过论证提出了本罪立法完善的建议,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类型应为情节犯而不是数额犯;构成要件去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刑罚之完善。
【关键词】行为类型主观构成立法完善

2013年1月11日下午,山东省庆云县渤海明珠建筑工地工人孙晨亮爬塔吊追要工资坠落身亡。11日上午,孙晨亮与数十名工人在渤海明珠工地向吴洪权项目部副经理吴洵高索要工资,未达成一致意见。13时许,孙晨亮酒后与其他工人继续在[……]

Read more

陈宝富 周少怡:私募与非法集资犯罪的边界

一、私募与非法集资活动边界的模糊性
广义的私募,指非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这种投资形式应当具备一定的特征,达到一定的标准,并以此区别于“公募”或者非法集资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私募有不同的分类。如根据募集资金的用途可分为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根据募集资金的方式可分为公司式募集、契约式募集、有限合伙式募集等等。2011年11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详细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各类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

Read more

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众”的界定标准

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众”的界定标准

贺卫王鲁峰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若“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可见,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涉及的“公众”包括特定的对象。但1998年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4条中出现以下表述:“未经依法[……]

Read more

赵秉志:传统罪名的创新探索

刑法是生动而现实的,就像其他法律科学一样,其价值必须有益人民生活和社会进步。刑法不能只停留于刻板的纸面,更不能只是冰冷的条文。在我国,有人说武术的境界有三:“见自己,见天地,见众生。”这何尝又不是我们刑法学研究的境界?又何尝不是法治国家的境界呢?作者在本书的字里行间浸透着这样的人文关怀是难能可贵的

抢劫罪是一种历史悠久的现实罪行,即使在当今社会,抢劫仍然是最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常见多发犯罪之一。我本人于1985年在读博士生时即开始研究抢劫罪,并陆续发表了一些著述,这些年也还一直在关注其纷繁复杂的理论与实务问题,因而深知多年来我国各地司法机关审理的抢劫案件不仅居高不下,且情况复杂,经常出现新情[……]

Read more

谢佑平 等:刑事和解尚须厘清的八个问题

【内容提要】我国的刑事和解不是也不能是刑事案件的整体和解,而只能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和解。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的本质是刑事案件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利益冲突和法律责任的和解。相对原刑法规定的刑期,刑事案件和解之后,被告人应当受到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害人有权超出一定的范围要求加害人赔偿,也有权放弃一定范围的赔偿。刑事案件和解的范围应当适用于所有有被害人的案件。修改后刑诉法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对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拥有撤案的权力,否则,即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和解后对被告人进行从宽处罚,与是否“花钱买刑”无关,而且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刑罚的立法精神。
【关键词】刑事和解罪刑法定本质范围

修改后刑[……]

Read more

秦前红 赵伟:论最高法院院长的角色及其权力

【摘要】作为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的领导者,最高法院院长不仅享有审判权,也享有一定程度上的行政权。然而我国相关立法并未对最高法院院长的职权作出明确界定,同时现行体制内的最高法院院长权力急剧膨胀。因此,有必要规制最高法院院长的权力行使,使其回归至法律框架下。

【关键词】最高法院院长权力界定审判权

今年最引人注目的法治焦点新闻之一,就是新任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与诸多学者和律师代表的座谈。[2]诸多社会人士抓住本次座谈会释放出来的信息进行多视角的解读,其中最为重要的乃是从周首席大法官言行中捕捉未来司法发展的信息。

中国的宪法、法官法、法院组织法、诉讼法等法律性文件均无有关最高法院院长权限的直接规定,这导致要理解和分[……]

Read more

于志刚:网络、网络犯罪的演变与司法解释的关注方向

一、网络的快速发展和代际演变
信息技术的发展快速推动了网络的发展,在过去10余年间,网络的发展速度极其惊人,实现了代际转型和多网合并,以此为背景,网络犯罪的演变和刑事政策的投放,都发生了与传统犯罪完全不一样的变化。
(一)网络的代际转型:“互联网1.0”到“互联网2.0”的过渡
1.从以“联”为主到以“互”为主的过渡
早期互联网是“联”字当头,今天则是“互”字当头。互联网由“联”字当头向“互”字当头的过渡,给人类的网络行为带来了根本性的变化。以网络犯罪为例进行说明:网络犯罪的根本性变化是“点对点”的犯罪行为成为主流。“点”指代的是单个网络参与者,在网络上则代表着独立的个人计算机终端。在“互联[……]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