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迈都与被告人苏洪珍系夫妻。被告人林迈都从1983年至2000年期间,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在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以(一年期)0.9%至2.5%不等的利息向被害人张明华等82人非法吸收存款计2916120元,并出具了相关的“借条”凭证。被告人苏洪珍在明知被告人林迈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仍然帮助林迈都经手了其中的584720元。两被告人至今仍有2901120元无法归还被害人。2003年3月13日被告人林迈都、苏洪珍在上海被公安人员抓获。
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迈都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向不特定的多数人非法吸收存款计人民币346.872万元;被告人苏洪珍帮助被告人林迈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