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什么是转化型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就是转化型抢劫罪。

另外,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也是转化型抢劫罪。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1)盗窃、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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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漏罪行为的追诉时效应该如何计算?

案情:自2003年8月1日始至11月15日,犯罪嫌疑人董某虚构可以为他人代为购买内部商品房的事实,先后以“预付款”的名义多次从被害人张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30万元。2008年8月2日案发,2008年12月14日被某基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至2019年1月3日止),被告人未上诉。2009年1月19日,罪犯董某在狱中主动交代其于2003年4月1日以帮助徐某购买内部商品房为由骗得人民币2万元的犯罪事实,但至董某交代前,被害人徐某一直未报案,公安机关也未发现。经查,该犯罪属实。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未过追诉时效,可以追诉。第二种意见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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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国有资产的认定,集体私分行为的认定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97年《刑法》新设的一个罪名。在97年《刑法》以前,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企业领导人往往趁改革中法律上存在的漏洞,大肆侵吞、私分国有资产。面对这种状况,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共同贪污罪处理这类行为。为了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打击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同时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打击犯罪的依据,97年《刑法》因此增设了这一罪名。然而,97年《刑法》实施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此罪名的适用存在着一些分歧,例如国有资产的认定,集体私分行为的认定,与贪污罪的界限等问题,直接影响到国有资产的保护及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实践中产生的这些问题在理论上重新进行探讨。

一、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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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的在押人员羁押表现应该纳入量刑情节考虑

长期以来,各类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其表现有好有坏。对于留所服刑人员,表现好的可以得到减刑、假释的鼓励,对于未决人员的规定则不系统、不明确。特别是一些有欺压同监人员、扰乱监规、不服管教、屡教不改的,只能按看守所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如何加大正面引导,鼓励在押人员积极向善,打击其消极抵抗行为理应进一步得到研究和重视。

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由此明确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刑罚,而相同的犯罪亦由于社会危害性的不同,判处刑罚也应有所区别。同时,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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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着手分析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

【案例】

长春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万某于2006年初至4月间,在长春市×××洗浴中心负责女按摩师的招聘及管理工作,并组织女按摩师进行色情按摩培训,在该洗浴中心包房内组织女按摩师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二被告并于2006年4月经他人介绍将被害人王某、梁某(均系幼女)招聘到该洗浴中心按摩部当按摩师,当日进行色情按摩培训,并组织二人多次从事卖淫活动,致使二人染上性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梁某的妇科损伤已构成轻伤。被告人孙某、万某组织多人多次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㈠、㈡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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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

【案情】2006年9月,将近18周岁的河南省郏县小伙子许某辍学在家无所事事,后经朋友介绍加入到以高某为首的组织卖淫团伙,并充当看管卖淫女的打手。2007年7月12日,该团伙主要成员被上海警方抓获。当月14日,许某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0日,郏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迫卖淫罪批准逮捕许某。2007年12月24日,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许某等人涉嫌组织卖淫罪为由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还涉及其他多项罪名,均与本题目无关,笔者在此不再赘述)。2008年元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不公开审理。辩护律师认为许某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而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公诉机关认为,许某属于高某组织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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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案件在实践中不宜由受害民警所在单位侦查

由于公安机关所担负的社会管理职能较多,执法力度较大,妨害公务案件中受害人多为人民警察。在这类案件中存在三个问题需要关注:

一、以人民警察为受害人的妨害公务案件的侦查主体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在妨害公务案件中,通常由被侵犯民警所在的派出所进行侦查。笔者认为不妥,理由是:第一,由被害人所在单位负责侦查妨害公务案件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尽管妨害公务案件的侦查主体是被害人所在单位的其他民警,但因收集证据的主体与被害人系同一个派出所的民警,彼此间的熟识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侦查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在形式上和程序上难以确保客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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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如何处罚??:买方又是如果定性呀??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犯本罪的根据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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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虐妇女杀夫案”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

2002年12月19日,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了被告人安瑞花故意杀人罪一案。

被告人基本情况:安瑞花,女,1962年3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系新乐市协神乡西田村人。

[案情简要]:

被告人安瑞花与被害人刘增军系夫妻关系,刘增军生前长期以来经常打骂妻子、儿女,曾致安瑞花一眼失明,身上多处受伤。2002年4月28日晚,刘增军酒后又以自己家中打骂安瑞花和儿子刘健,并反复扬言要将安瑞花及其娘家人和其儿子刘健杀掉,一直至次日凌晨,安瑞花遂即用菜刀砍刘增军头部,至刘增军头部枕部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裂创死亡。后安瑞花向新乐市公安局打电话报警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的婆婆和婆家哥姐等亲友及众多村民要求对安瑞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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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故意杀人罪的立法重构

一、故意杀人罪的立法问题所在

故意杀人罪是侵害个人法益最为严重的犯罪,所以,一方面各国刑法都将其作为最重或最重之一的犯罪排列在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之首,与之相适应都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刑罚。另一方面故意杀人罪又是较为复杂的罪种之一,行为人一旦犯罪将受到严厉的刑罚处罚,甚至被剥夺生命,基于罪刑均衡与人权保障的考虑,各国刑事立法又将故意杀人的犯罪区分为不同的类型并配置不同的法定刑而加以规定。但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刑法第232条规定的罪状与法定刑都比较简单,刑罚从处死刑到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种、刑期跨度很大,罪状与法定刑的设置极不科学。这样的立法设置,往往导致司法人员对一些犯罪行为定性不准、量刑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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