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中的“刑”不应仅仅只限于刑期。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法律上的体现。对于改变罪名、被告人犯有数罪、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等情形如何适用该原则产生很多争议。

上诉不加刑之“刑”是否仅限于刑期的增加,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笔者认为上诉不加刑应当具有以下几层具体的含义:1.同一刑种,不得加重刑罚的数量,如不得加重刑期、不得加重罚金的数额。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把缓刑改判为实刑,其中包括有期徒刑缓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3.不得在原判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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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从服刑场所解回再审法律程序应该更加明确

司法实践中,因发现漏罪、犯新罪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等事由对已判决罪犯再次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时,将在押犯从服刑场所解回羁押场所,习惯上称之为解回再审(或解回再侦)。目前,刑事诉讼法对解回再审没有规定,操作程序和处理权限主要依据部门或地方的规定,而立法法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诉讼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所以,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有必要将解回再审的法律性质,被解回再审的人员的法律身份、权利义务,解回再审的启动、执行、法律后果和救济渠道等,予以明确规定。

1.非经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启动解回再审。解回再审的启动事由必须是因服刑人员本人所涉嫌的犯罪,需要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所以,法律规定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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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毒品犯罪的特点

试论毒品犯罪的特点

刘成江

1、作案手段具有强隐蔽性

首先,毒品运输方式的隐蔽性。贩毒分子为了躲避侦查,一般采取在毒品运输过程中采取隐蔽性措施,包括:(1)人货分离,利用合法的运输工具,如铁路、航空、邮轮等,将毒品伪装成邮件邮包邮寄,自己不携带毒品;(2)利用不知情的人做工具运送毒品。自己随车监控;(3)将毒品伪装或藏匿,雇人押运或随车押运;(4)运输毒品的工具躲避各种检查关卡,跨境跨区域贩毒等等。

其次,利用各种隐蔽方式藏毒。毒贩在贩运毒品的过程中,挖空心思,手段不断翻新,凡是能够藏匿毒品的物品均可能作为工具用于藏毒。最常见的有:(1)混装藏毒。常见的混装毒品工具大多为随身携带物品。(2)空心部位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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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为受贿罪构成之必要要件

根据1979年刑法第185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只需要行为人收受贿赂即可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在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补充规定》中增加“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1997年刑法吸收了《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构成要件的一个必要要件。然而我国刑法学界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构成要件向定位问题上,也就是说“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为受贿罪构成之必要颇有争议学术界有肯定说、否定说两种意见。

一、否定说

该说认为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应当取消。主要理由是:第一,众所周知,受贿的实质是以权谋私,即凭借自己的职权、职务、地位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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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行为的特点及现状

毒品犯罪行为的特点及现状

王春胜

当前面临的毒品犯罪与旧中国的毒品犯罪相比,在许多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世纪新一代毒潮泛滥的产物,更有其自身的新特点:

1、犯罪的国际化性质,蔓延于我国大陆的毒品犯罪,自80年代初出现直至90年代术,始终带有较为鲜明的国际化物质。(1)绝大部分毒品来自于境外毒源地,我国所出现的毒品,尤其是精制海洛因,绝大部分是山境外跨国入境,并多来自于境外的毒源地。据调查,1998年个田侦破海洛因的特人贩毒案119起,这119起特大案件就缴获海洛因4765.555公斤。其中1197起/JJ.克大案巾缴获的4392.84公斤海洛因柬自云南临沧、德宏境外,在内地查获的24起,有10起直接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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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转化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认定?

聚众斗殴犯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的刑事犯罪,聚众斗殴罪本身的认定相当复杂,聚众斗殴转化型犯罪的认定与处理更加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存有争议。为了规范司法,统一认识,对此问题有必要进行认真的研究。

一、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罪的条件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这是一种最为典型的转化犯罪的立法范例。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罪,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的转化必须要有属聚众斗殴性质的事实存在,即行为人要有与对方互殴的犯罪故意,而且聚集了多人(三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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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故意伤害案被害人无恙 预谋伤害者是否获刑

【案情】甲教唆乙、丙二人对丁进行故意伤害,明确授意乙、丙将丁腿骨打折,乙、丙二人依言积极预谋并准备作案工具,在丁活动场所附近守候伺机作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丁毫发无伤。甲、乙、丙三人刑责如何?

一、乙丙的刑事责任

【观点1】乙、丙不负刑事责任

乙、丙二人依甲授意欲对丁进行故意伤害,但因外界因素未及着手实行,更未产生危害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情形,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的,予以相应行政处罚。故此,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实际上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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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窃取土地征用补偿费(含提留款)如何定罪量性?

村支书窃取土地征用补偿费(含提留款)如何定性

张健

案情:王某系某村党支部书记,2007年5月因建设公路需要,政府征用了王某所在村的一片土地,财政拨款20万元作为土地征用补偿费。2007年10月,经过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将其中的3万元作为提留,并报乡政府备案。11月20日,王某利用自己掌管财务室钥匙的便利,将提留款3万元以及尚未发放到村民手中的土地征用补偿费17万元中的5万元拿走据为己有。同年12月16日,王某因案发被公安机关逮捕。此案中,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分歧意见:对于本案中,主要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贪污罪。因为王某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属于国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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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帮助行为单独定罪——以协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切分为例

协助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相关论文

从理论上讲,我国刑法中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贿赂罪等罪名,其行为性质属于帮助行为,⑴依照常规应当按相应犯罪的帮助犯处理。通过立法把这些罪名从某种犯罪的帮助犯中分离出来的现象,可以称之为“帮助行为单独定罪”。以协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切分为例,从立法原因分析、刑法总分则关系、罪名设置等角度探讨帮助行为单独定罪这个“小问题”,从中进行关于刑法立法、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如何相互关照的“大思考”,是本文写作的基本思路和以期达到的目标。

一、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立法沿革与理论解读

(一)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立法沿革

刑法第358条第3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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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导致不可移动文物损毁应该纳入渎职罪范畴

失职导致不可移动文物损毁应纳入渎职罪范畴

郑东武建永

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了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规定是由1982年旧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修改而成:“有下列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情节严重的。”但“珍贵文物”在1982年文物保护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当时是一个比较模糊的宽泛概念。2002年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才对“珍贵文物”有了明确而清晰的界定,该法第三条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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