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法律上的体现。对于改变罪名、被告人犯有数罪、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等情形如何适用该原则产生很多争议。
上诉不加刑之“刑”是否仅限于刑期的增加,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笔者认为上诉不加刑应当具有以下几层具体的含义:1.同一刑种,不得加重刑罚的数量,如不得加重刑期、不得加重罚金的数额。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把缓刑改判为实刑,其中包括有期徒刑缓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3.不得在原判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