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故意杀人罪的立法重构

一、故意杀人罪的立法问题所在

故意杀人罪是侵害个人法益最为严重的犯罪,所以,一方面各国刑法都将其作为最重或最重之一的犯罪排列在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之首,与之相适应都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刑罚。另一方面故意杀人罪又是较为复杂的罪种之一,行为人一旦犯罪将受到严厉的刑罚处罚,甚至被剥夺生命,基于罪刑均衡与人权保障的考虑,各国刑事立法又将故意杀人的犯罪区分为不同的类型并配置不同的法定刑而加以规定。但从我国刑法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的规定来看:刑法第232条规定的罪状与法定刑都比较简单,刑罚从处死刑到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种、刑期跨度很大,罪状与法定刑的设置极不科学。这样的立法设置,往往导致司法人员对一些犯罪行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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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介入是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工作中探索和总结出来的有效工作方法

“提前介入”是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工作中探索和总结出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和及时纠正违法的侦查活动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工作的两项基本内容。

“提前介入”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实施侦查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特指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批捕、起诉案件之前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侦查活动。它对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及时查清犯罪事实,掌握犯罪证据,加快办案速度,保证办案质量,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提前介入”是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工作中探索和总结出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由于“提前介入”这一方式无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保障,致使当前在办案实践中,检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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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诉部门的检察干警分类参与到公诉案件中以破解“案多人少”难题

长期以来,全国基层检察机关特别是发展相对迟缓的西北、东北地区检察人才匮乏、公诉人员断档现象一直较为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工作的开展。为解决基层公诉人才匮乏的问题,大公诉制度应运而生。所谓大公诉制度,是指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基础上(以自愿为前提),打破部门界限,让非公诉部门的检察干警分类参与到公诉案件办理中,以破解“案多人少”难题。

一、大公诉机制的三个优势

一是快速培养和形成公诉人团队,实现公诉人才的良性发展。通过实施大公诉制度,打破原有部门界限,最大限度地挖掘检察官的潜能,特别是提高青年检察官参与公诉工作的积极性,使其迅速了解公诉案件办理流程,通过实践形成创先争优、比学赶超的态势,更快地培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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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提级逮捕就对侦监部门提前介入提出了现实要求

自侦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监督,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简称《自侦案件提级逮捕决定》)。通过这项自侦案件的逮捕程序的改革,强化了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和制约,对于进一步提高自侦案件逮捕质量、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而自侦案件提级逮捕,就对侦监部门提前介入提出了现实要求。

一、提前介入的必要性

自侦案件提级逮捕并不意味着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审查职能的削弱,而是通过“先横后纵”的程序,赋予了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双重角色,一是正常履行对自侦案件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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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威胁手段下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实质区分?

暴力、威胁手段下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罗开卷

案情回放

被告人顾某、吴某、杨某、严某系出租车驾驶员,2009年1月9日至2月18日间,单独、分别结伙或伙同他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接载日本籍乘客后采用言语威胁、关闭车门、开车绕圈、急刹车等手段强迫被害人支付超额车费,实施强迫交易行为共计11次。其中,顾某参与作案7次,数额5511元,非法获利5221元;吴某参与作案5次,数额4538元,非法获利4273元;杨某参与作案2次,数额2038元,非法获利1996元;严某参与作案1次,数额700元,非法获利679元。

2010年3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顾某、吴某、杨某、严某单独、分别结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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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环节可主动邀请律师介入防止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

审查逮捕环节可主动邀请律师介入

薛洁荣莉

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而现行的审查逮捕程序却不具有“诉讼”形态,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身份不能充分体现,作为维护其权利的律师,在此阶段不具有辩护人身份,辩护只能由犯罪嫌疑人自己进行,而犯罪嫌疑人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而导致诉辩双方力量对比严重失衡,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案件时有发生,推行律师介入实有必要。

一、律师介入审查逮捕程序的必要性首先,有利于坚持刑法的谦抑性,有利于刑事错案的程序防范和纠正,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准确适用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确保诉讼顺利进行;不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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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超标自行车”行为在实践中不宜入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超标自行车”行为不宜入罪

杨军刘少谷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

无论何种类型,均要求行为人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标准》(国家标准GB17284-1998)等技术规范规定,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可是,当前不乏生产商超出相关标准,生产时速过快、整车质量过重、无脚踏驱动装置的“自行车”,甚至将原来合乎标准的“自行车”非法改装、拼装,这样的超标、违规“自行车”(下文简称“超标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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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盗版图书再行“销售”的行为定性“发行”进而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因为入罪起点高、现实中举证困难,几乎被虚置。司法实践中,将购进盗版图书再行“销售”的行为定性“发行”,进而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此种观点在法理上存在瑕疵。可以于谦抑精神、实践边界、法律解释与修订等三个层次寻求解决方法。

《刑事审判参考》近期刊载了臧德胜、陈轶两位同志撰稿的“张顺等人侵犯著作权案”,裁判理由主要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发行权”、“复制发行”、“发行”的界定,认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包含“销售”,因此将从外购进盗版图书再行贩卖的行为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

一、裁判理由存在局限性

裁判理由用文义解释和演绎推理确定了“发行”和“销售”之间的逻辑关系。著作权法将“发行权”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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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情节的行为次数、行为时限、行为种类应该明确规定

应对“多次盗窃”作出细化解释

王持新李维刚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该条规定的“多次盗窃”情节的行为次数、行为时限、行为种类等并不明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该解释已不宜作为刑法修正案(八)中“多次盗窃”犯罪构成的解释,因为刑法修正案(八)已将入户盗窃、扒窃单独作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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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在许多国家已经是惯常现象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三个问题

朱晓龙飞

侦查人员应当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受普通证人证言规则的约束,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当案件进行到法庭审理阶段时,侦查人员实际上已经完成了本案的侦查任务,他们之于案件审理过程,既非当事人,又不参与审理,可以从侦查阶段的侦查人员身份转换成审判阶段的证人身份,不存在身份竞合的情况。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在许多国家已经是惯常现象,但在我国,侦查人员极少出庭作证。笔者拟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身份确立

我国传统的证人理论认为,证人是指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而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人。证人的这种定义源于我国法律对证人的界分。对于证人,我国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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