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静
刘某、杨某、江某经密谋,以介绍周某出售夹板为由,骗取周某将价值12万元的夹板从广州运抵佛山某货仓存放,后找一男子假扮“买主”持一面额9万元的中国农行的已过期的作废支票给付周某,并称余款第二天支付。当周某发现支票作废后,刘某等人立即将赃物转移并销赃。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规定,构成票据诈骗罪。
以上被告人的行为同时符合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