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刑讯逼供严控时间和地点

先评价一下专家学者们出的高招。“讯问全程录像”,应该说在实践中还是有效果的,这个措施强化了公安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刑讯违法”的意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刑讯逼供。所以现在一些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中开始附随讯问录像,供庭审播放,以证明口供来源的合法性。但录像并不能完全遏制刑讯。公安人员有可能在讯问录像开始前后阶段予以刑讯。另外全程录像增加了侦查成本,对硬件设施有比较高的要求,在大部分基层公安部门还很难达到。再看“严格体检”。在看守所接收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提出控诉时及时严格体检,从犯罪嫌疑人伤情入手倒查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罪行是比较好的思路,实践中很多罪恶也都是通过这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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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宜累计

刘顺昌王顺堂

渎职犯系不纯正数额犯,笔者认为,不同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的处理,理应遵守数额犯(指需要以一定的数额或数量作为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的基本原理,仅从我国刑法的立法本意以及惩治渎职犯罪的现实需要出发得出不同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应累计的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渎职犯系不纯正数额犯,对未达到渎职罪立案标准的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累计不符合数额犯原理。物质损失数额是渎职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反映渎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对于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是否累计以及如何累计计算,无论是刑法总则,还是刑法分则,均没有任何规定。根据刑法分则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可得知数额犯累计的原理。即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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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刑事诉讼法应以保障人权为核心

1979年7月1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完成了首次修改。1998年10月,我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激起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涟漪。2000年9月,全国人

大常委会开展刑事诉讼法执法大检查,从中发现“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律师辩护难”三座冰山亟待消融。2003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载入宪法,起到了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推波助澜的作用。2003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诉

讼法的再修改列入了立法规划。

目前,立法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调研活动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学术界则忙于拟定各种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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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种计算机犯罪的认定

[摘要]本文探讨了新刑法规定的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罪、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度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认定时应注意的问题。作者运用计算机专业知识重点论述了四种计算机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尤其是对犯罪方法和犯罪对象进行了系统研究。

[关键词]计算机犯罪构成认定

新刑法第285条规定了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罪和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罪。现就这四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与认定时应注意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所谓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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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在提请立案报告中不宜把涉案人员称为犯罪嫌疑人

初查是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必经程序,检察机关对所受理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如果案件线索真实、可靠,证据确实、充分,办案人员则撰写提请立案报告,经检察长批准后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在提请立案报告中往往把涉案人员称为犯罪嫌疑人。笔者认为,在提请立案报告中不宜把涉案人员称为犯罪嫌疑人,称为被初查对象更为准确,理由如下:

一、初查不是侦查,只是职务犯罪侦查的前置程序,涉案人员只有在侦查阶段才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由于职务犯罪侦查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侦查的特殊性,为确保职务犯罪侦查的准确性,避免侦查的盲目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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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未达较大数额标准的多次抢夺也应入罪

数额未达较大标准的多次抢夺也应入罪

周玉龙

我国《刑法》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抢夺罪,该条规定主要从抢夺行为的犯罪数额上进行刑事立法规制,但是对多次实施抢夺行为,抢夺的公私财物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行为却未进行规制。笔者认为应当将上述多次抢夺的行为,即使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也应纳入抢夺罪。理由如下:

一是从刑罚体系平衡来看,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多次盗窃行为、多次敲诈勒索行为即使未达较大数额标准也规定为犯罪,其立法目的主要是考虑上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对人身利益的侵犯性,但是对人身利益侵害危险性相对更高的抢夺行为却仍然仅从数额进行限定,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也使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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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私了”的概念探索

2007-6-5【大中小】内容提要:本文对刑事案件“私了”提出的定义是:刑事案件“私了”是指对公民和单位所实施的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一部分行为,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由当事人双方或者在他人参与下自愿协商一致解决纠纷或者在司法人员的主导下由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纠纷,侵害方给被侵害方相应的补偿(赔偿),被侵害方放弃追究侵害方的刑事责任的请求,司法机关尊重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意志,终止正在进行的相应刑事诉讼活动,不再追究侵害方刑事责任的了结刑事案件的一种刑事结案方式。并从刑事案件“私了”的对象、意志体现、内容、形式、程序、性质等进行了论述,分析了刑事案件“私了”的十一个特征。

关于刑事案件“私了”,我还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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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中的“骗”可作量上的区分

实践中,对冒充警察骗取他人信任谈恋爱,并以各种名义骗取对方钱财的行为,在骗取财物数额较小的情况下,一般以招摇撞骗罪处理,并无争议。但当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则出现了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上述行为中存在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关系,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法条,应认定诈骗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后半款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意味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与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构成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适用特别法条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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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车索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应据其所涉罪名担责

扣车索债是一种违法行为,对该行为的处理,实务中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从形式上看,为索债强行扣车行为类似抢劫,但实施者主观意图却和抢劫不同,不是占有车辆,而是把车作为索债的筹码,因而,不能以抢劫论处。另一种观点认为,对扣车索债行为的处理该按民事诉讼程序。但如此一来,法院一审、二审期间车被别人用着,损失怎么算得清?

笔者认为,此类行为应属于刑事调整范围。债主非法采用秘密窃取、暴力抢夺等手段强行扣车索债的行为对社会(债务人或者其他人)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分别根据行为人所构成的不同罪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从扣车索债的形式和实质要件上看,该行为有可能触犯的罪名主要有盗窃罪、抢劫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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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凶杀人后又电话通知杀手停止,但杀手仍将人杀死

雇凶杀人后又电话通知杀手停止,但杀手仍将人杀死——

本案犯罪停止形态是否犯罪中止

作者:朱蔚云发布时间:2006-04-1208: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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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复生意场上的竞争对手,某一天李某雇佣杀手秦某谋杀崔某,并当即预付1万元酬金,约定事成之后再付4万元。当日,李某通过录像带向秦某指认了崔某,初步策划了行动方案。2个月后,李某电话通知秦某不要再谋杀崔某。但此后秦某仍将崔某杀害,并告知李某事已办完,要求支付酬金。李某虽不愿意,还是将4万元电汇给秦某。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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