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萍
□自我洗钱者可以单独构成洗钱罪。它是一个使赃物合法化的过程,其与上游犯罪分别侵犯了不同的法益,除了妨害司法机关追查犯罪的正常活动外,还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或者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等其他社会关系。因而不应当被看成是不可罚之事后行为,而应当数罪并罚。
□现在的问题还在于,我国传统的赃物犯罪目前已经演变为与洗钱罪非常类似的一个犯罪,那么我们在主张上游犯罪人参与洗钱行为应当数罪并罚时,是否意味着实施了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之后进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也应该数罪并罚?
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密不可分,没有上游犯罪就无所谓洗钱罪。洗钱罪作为一种下游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否应当包括上游犯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