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修订后的刑法与原刑法相比较对刑讯逼供罪作了一此修改。一是犯罪主体由原来的“国家工作人员”改为“司法工作人员”。二是将刑讯逼供罪的侵害对象由原来比较模糊的概念“人犯”明确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人犯”是一个外延特别广泛的概念,它包括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和正在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以及被判刑正在服刑的罪犯。修订后的刑法,把“人犯”改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完全必要的,这既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也顺应世界保护人权的潮流,三、是增加了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