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针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民法针对个体之间的损害行为。“危害”与“损害”有着不同的性质。这是由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决定的。“竞合”情形下的刑事犯罪与民事违法是不同评价标准得出的不同事实,即“竞合”是评价上的重叠,恰恰表明作为评价规范的刑法与民法本身的不同。刑法与民法之间不具有直接衔接关系,不存在所谓“刑法的民法化”或者“民法的刑法化”。我国实行的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容易模糊刑法与民法的双轨关系,可考虑加以改变。
【关键词】刑法,民法,危害,损害
关于刑法与民法的关系,我国众多刑法教科书均未作出正面回答,只是在阐释犯罪概念的字里行间中展现出一种内在逻辑:民事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