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 勇:刑法与民法

【摘要】刑法针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民法针对个体之间的损害行为。“危害”与“损害”有着不同的性质。这是由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决定的。“竞合”情形下的刑事犯罪与民事违法是不同评价标准得出的不同事实,即“竞合”是评价上的重叠,恰恰表明作为评价规范的刑法与民法本身的不同。刑法与民法之间不具有直接衔接关系,不存在所谓“刑法的民法化”或者“民法的刑法化”。我国实行的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容易模糊刑法与民法的双轨关系,可考虑加以改变。
【关键词】刑法,民法,危害,损害

关于刑法与民法的关系,我国众多刑法教科书均未作出正面回答,只是在阐释犯罪概念的字里行间中展现出一种内在逻辑:民事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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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混合程序模式之构建

【摘要】现行的减刑、假释程序依然存在服刑人员缺乏程序启动请求权、检察院监督相对滞后、执行机关的角色定位模糊的程序结构性缺陷,从而导致法院裁定形式化倾向严重的问题无法在此轮修法后得到有效解决。应有效整合现行的行政决策模式、学者提倡的诉讼化模式及新兴的公示听证模式,在我国减刑假释程序中推行混合模式,在启动程序中推行双轨制运作与法官预审,在审理程序中推行司法审查模式与对抗审理模式。
【关键词】减刑,假释,双轨制启动,法官预审,混合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对在刑罚执行中确有悔改的服刑人员给予减刑假释对于实现刑罚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减刑假释的实际执行状况堪忧,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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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文:死刑与宗教

200多年前,意大利著名刑法学者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提出了废除死刑,进而引发了近代以来欧洲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废除死刑的运动。有意思的是,贝卡利亚反对死刑的理由,一方面是由于现代国家的“社会契约说”,另一方面,由于当时意大利的罗马教会势力非常强,因此,他也以基督教的教义作为前提,并在一开头就说:“请不要认为我有破坏宗教的思想。”[1]这反映出即使是有着巨大理论勇气的启蒙思想家,在面对强大的宗教势力时,也不得不采取一定的写作和表达策略。
法律与宗教有着复杂而密切的关系。美国法律史学者哈罗德·J.伯尔曼曾经指出:“在所有的文化里,法律与宗教共同具有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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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未来中国法治秩序的构建

我们讨论法治问题,主要基于两个原因。第一是经过35年改革开放,中国已经形成了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特别要求以规则来改变治理方式。当存在竞争的时候,竞争能不能有充分的自由度?能不能公正地进行?在进行投资、交易的时候,能不能对自己行为的结果产生明显的预测?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法治是由市场经济提出来的一个重要的课题。

另外,个人权利在中国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特别是《宪法》规定的人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强调法治,否定人治,是基于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

这两个原因是我们推动法治非常基本的动因。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国家权力被滥用,被任意行使。它导致市场的竞争机制被扭曲,导致个人的权利得不到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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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保外就医缘何成特权绿色通道?

公众对刑事正义的关注往往止步于宣判,通过对“数字”刑期的直观心理感受衡量司法公正。然而,刑事正义不仅仅在于宣判,还在于执行。如果宣判的重刑未能获得切实有效的执行,罪犯通过各种“变通”实质上逍遥法外,则刑事正义荡然无存。在走向法治的当代中国,“同案不同判”已通过量刑指南、指导性案例等各种技术性手段予以有效管控,但“同判不同执”的现象却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些“逸出”常规执行程序的罪犯利用的是我国刑法中的各种变通性执行制度:假释、减刑、监外执行等。法律需要与人道主义价值调和,但变通本身必须符合正义,不能演变为特权者的特区。

保外就医即为法定监外执行方式之一,遂成为特权者逃逸法律实质性制裁的便利通道。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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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程序性辩护之初步研究

【摘要】程序性辩护是辩护方行使诉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其直接目的是促使法庭宣告警察、检察官或法官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无效,从而使“官方违法者”遭受某种程度的惩罚和制裁,使被侵害的权利获得司法救济。我国应按照诉权与裁判权相互制衡的理论,重新构建程序性辩护制度。当然,当前我国程序性辩护制度的重构还面临很多现实困境和体制上的障碍。

【关键词】程序性辩护;程序性违法;程序性制裁;诉权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中国刑事司法史上的重要事件,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对刘涌案件的再审判决曾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受到法学界人士的批评。尤其是对于被告人指称的“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问题”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排除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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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观要件中“行为”的实质及认定

【学科分类】刑法总则
【出处】《现代法学》2013年第5期
【摘要】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客观要件的核心要素是危害行为。但是,危害行为说无法发挥行为概念的基本机能,在逻辑上也存在难以克服的内在矛盾。实质上,犯罪客观要件中的“行为”既不是客观上已然发生的“行为”,也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事实性行为,而只能是行为人主观罪过中的行为的一个侧面—行为客观方面具有或应该具有的自然属性或特征,这也是它与刑法中相关行为概念的本质区别。犯罪构成各要件间的辨证关系决定了实践中对犯罪客观要件中“行为”的认定应结合犯罪主体要件、主观罪过内容和犯罪对象进行。
【关键词】客观要件;行为;危害行为;犯罪行为;主观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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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论入户抢劫

【摘要】入户抢劫的加重法定刑,决定了对入户抢劫的成立条件必须进行限制解释;成立入户抢劫,要求行为人认识自己所侵入的是“户”;入户的目的仅限于为了抢劫;入户方式应限定为携带凶器入户或者使用暴力、胁迫方式入户;户内成员教唆、帮助他人进入户内抢劫的,虽然他人可能成立入户抢劫,但户内成员仅承担普通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入户抢劫;入户认识;入户目的;入户方式;入户主体

《刑法》第263条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法定刑升格的情形(加重构成要件)之一,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显然,如果不对此规定进行限制解释,仅按照法条的字面含义适用该规定,必然导致诸多判决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

例一: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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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程序及其检察监督

【内容提要】修改后刑诉法新增的强制医疗特别程序开启了强制医疗司法化的进路,但刑诉法仅明确了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启动主体、决定主体及简单的程序救济,具体的决定程序却语焉不详。在此基础上,两高司法解释以普通程序为模板把强制医疗程序的司法化向前推进了一大步。由此形成了强制医疗立法上偏行政化与司法解释及实践上偏司法化的不协调,而解决之道是:继续推进司法化进程,坚持二审终审制,改强制医疗决定书为判决书或裁定书、改书面纠正意见为抗诉,并允许被申请人上诉、明确检察人员出庭、原则上禁止法院自行启动。
【关键词】行政化司法化书面纠正意见检察监督救济程序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了“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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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基层实践

【内容提要】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监督职权和诉讼职权的统一。实践中,检察机关开展此项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认识存在偏颇;内部分工协作联动机制尚未确立;审查案件范围较窄;审查标准、时间和次数不明确;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性不强;考核导向制约工作积极性;未建立不羁押风险防控机制。为此,应进一步提升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权的认识水平,建立由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开展实体审查(主导)、监所部门开展形式审查(配合)的审查模式,将案件审查范围扩展到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一切案件,进一步明确羁押审查标准、时间和次数,完善羁押替代措施和考核制度,与公安、法院联合建立不羁押风险防控机制。
【关键词】工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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