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时间盗窃自己所开叉车构成何罪

作者:孙永欣[案例]:

于某是原某国有企业管理下的装卸公司叉车司机,属该企业正式职工。某日,于某在下班时间来到所在单位存放叉车的库房,将库房内停放的一部其平时上班用的叉车盗走(价值人民币33800元),开到事先与买主苏某商量好的地点后打车回家。

[分歧]:

对于本案如何处理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于某盗窃自己驾驶的叉车,属于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对于监守自盗行为如何处理,取决于于某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于某虽不是国有企业中的经营、管理人员,但其作为国有企业的驾驶员,对该部分国有企业的财务就有一种保管职责,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代为保管的国有财产窃为己有[……]

Read more

刑事法庭上的合作交际研究

「摘要」格赖斯古典会话合作理论自问世以来,因其缺乏现实操作性等,备受质疑。本文对法官—被告人的法庭言语交际研究表明,现实世界中也有较“理想”的言语合作模式,以此佐证了古典会话含义有一定的现实土壤及理论解释力。文章对法—被会话进行了会话结构,内容等深入研究,指出了法—被合作交流的不平衡性、监控性、强制性。

1.引言

格赖斯的古典会话合作理论自问世以后,备受质疑,质疑大都集中在“其缺乏现实操作性”,“四条准则过于旁杂、笼统性,界线不清”等(何自然,1995;王得杏,1998等)。在此基础上,一些简化的(reductionofmaxim)新格赖斯会话含义不断涌现,如关联理论。但仍有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古典会[……]

Read more

单位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宜区别定性

张剑

一般认为,单位负责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挪用公款行为之所以不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是因为从立法意图来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挪用”行为是一种“擅自挪用”行为或者“私自挪用”行为。但如果有关人员经过单位同意并为了单位利益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就不能将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私自挪用行为,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就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该对其定罪处罚。

但须注意,对于单位集体实施的挪用公款案件,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犯罪,虽然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不能因此否认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因为在多数情况下,负责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自然人的犯罪构成要件。

从实践看,如何认定单位负责人挪用公款行为的性质比[……]

Read more

利用托女诱使他人高消费定性为欺诈罪还是民事欺诈?

□李春蕾

案例:李某在某酒吧一条街经营一家咖啡馆,为招揽客源、谋取高额利润,购置多台电脑,招募张某等6人充当键盘手,以女性身份在网上聊天,并以发生一夜情和交友名义约见男性网友,如约见成功就把网友联系方式告知何某等托女,由托女与网友联系后约至咖啡馆附近见面,后以聊天为由带入咖啡馆内消费酒水(价格提高两倍)。一般由托女点餐,专点价位高的酒水,服务员要求客人先付款,然后上酒水,如客人认为价格过高,不愿付钱就由李某出面,以打八折的方式安抚客人付款。托女见客人付款后,借口上洗手间或者打电话,从咖啡馆脱身。李某等人利用上述手段于2008年3月至5月,共招揽客人48名,这些客人在该咖啡馆共消费人民币11万元。[……]

Read more

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一、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否限于公共财产

现行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这里的“本单位财物”既可能是公共财产,如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也可能是国有与集体、个人、外资混和而成的混和型经济,还可能纯粹是私有财产。于是就产生了如下问题,即在“本单位财物”表现为纯粹私有财产的情况下,国有公[……]

Read more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之认定

作者:仇慎齐郭辉

传统的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是由公诉机关承担,被告人不负自证无罪的责任。因此,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或嫌疑人一般不负举证责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出台后,多数学者认为本罪打破了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常规,实行了举证责任的倒置。倒置的理由就是“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即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罚。因此,被告人或者嫌疑人必须提供证据说明财产来源的真实性,才能逃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惩罚。但也有观点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并没有打破常规,仍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或嫌疑人只需说明来源,至于“说明来源”的真假,仍由公诉机关举证证明,被告人或嫌疑人不负举证责任。

笔者认为,分配举证责[……]

Read more

强奸罪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解析

一、强奸罪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地位

对于强奸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目前的立法尚属空白。无论是从抚平被害人的伤痛、体现犯罪人与司法体系对被害人人格、价值的尊重,还是鼓励被害人举报犯罪、而至强奸犯最等方面考虑,我国都应该明确赋予强奸犯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请求权且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宜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对强奸犯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西方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对此早已确认。《德国民法典》第847条规定:“对妇女不道德行为的轻罪或重罪、或欺诈、威胁或滥用从属关系使其承诺为婚姻外的性交者,该妇女亦有同样的请求权(即赔偿请求权)。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更是司空见惯。譬如,美国著名拳击运动员泰森因强奸黑人小姐而付出[……]

Read more

自首情节的证明责任及其认定(人民法院报)

【案情回放】

2009年8月,被告人黎友贵在打工时结识被害人刘某某,意图与刘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16日,黎友贵与李某某及其女友许某商定以游玩为借口将刘某某骗出。9月17日,黎友贵等人将刘某某骗至外地。期间刘某某一直拒绝黎友贵的追求,并要求黎友贵将其送到其男友处,黎友贵因追求刘某某不成而心生恨意,决定杀死刘某某。9月19日4时40分许,黎友贵谎称送刘某某去其男友处,当二人行至一池塘边时,黎友贵将刘某某按入水中致其溺水死亡。

刘某某尸体被人发现后,公安人员开始调查,此时黎友贵之友李某某及其女友向警方反映黎友贵具有作案嫌疑。公安人员带李某某等人前往辨认尸体过程中发现黎友贵,并将黎友贵带回公安机关调[……]

Read more

试谈取保候审制度的几个问题

2007-4-4【大中小】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制度具有一系列的优越性:一是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障,避免一些轻罪出现审前羁押时间超出最终审判确定刑期现象的发生;二是有利于减少羁押看管场所花费的大量资金投入,实现国家资源的节约;三是有利于减少犯罪恶习的交叉感染,避免那些主观恶性小、甚至可能是根本无辜的犯罪嫌疑人,因处于和累犯、惯犯共同羁押的环境,而发生思想恶性转变,滑向更深的犯罪深渊。

在认识到取保候审制度巨大优越性的同时[……]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