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思考下的执法新理念

唐元高征汉年

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新理念,是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和理论升华,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体化、司法化。理性是内涵,平和是心态,文明是态度,规范是要求,四个方面有机联系,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执法新理念对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现实价值意义。

从哲学角度来讲,理性是数与质的对立统一;平和是知与行的对立统一;文明是外现与内在的对立统一;规范是程序与实体的对立统一。“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新理念,既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面对不同矛盾所应持有的立场,更是把握和引导矛盾运动变化发展的方向。

一、理性是执法新理念的精髓

法律是以理性为精髓,正义为价值,平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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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客观要件认定之关键点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随着行政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行政违法行为也相应增加,从近两年司法实践来看,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有不断增加的趋势。而在司法实践中,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客观要件的理解把握上,还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本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徇私舞弊不移交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对此要件分解可见,本罪在客观上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第一,必须实施了徇私舞弊行为。所谓徇私舞弊,是指因徇私而伪造证据,弄虚作假,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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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定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甲的妻子乙因在购买花生时缺斤少两与小贩丙发生争执,丙态度恶劣并且用赃话骂了乙。甲听乙回家诉说后很是气愤,当日纠集两人与乙等四人来到丙的摊位前准备教训丙一下,当乙丙发生争吵并撕打起来后,被告人甲等三人一拥而上,打斗中为防止丙叫来帮手,遂叫停一辆出租车,将丙推上车,在一个僻静的地方甲等随手捡起地上的木棍和砖块又殴打了丙。后双方决定“私了”,甲等起初要5000元,最后确定为4000元。丙给家中妻子丁打了电话,告诉丁准备4000元,晚上八点回家取钱。后甲等担心丁报案后被抓,又通知丁带钱出来,于当晚十一时,丁等三人在指定地点见到了丙以及该辆出租车,双方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之后,丁交付3500元后将丙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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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新方法 进行新尝试――评“犯罪构成系统论”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石,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沿袭前苏联的体系多年,一些学者感到有改变的必要。中国政法大学何秉松教授在他主编的《刑法教科书》中提出了“犯罪构成系统论”,以新的方法,对更新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作出了一定努力。

传统的犯罪构成体系是封闭的、平面的、静止的,是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系统论认为犯罪构成不是平面上的几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动态的立体结构,内部各子系统之间互相联系、互相制约,同时,这个复杂而严密的系统又是开放的,与环境有着密切联系。概括来说,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犯罪构成是一个多层次的有机整体在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那里,各构成要件之间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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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他人后设赌作弊骗钱行为应定性为诈骗

《人民法院报》2006年11月21日第5版理论与实践“疑案讨论”栏目中刊登了罗勇刚同志撰写的《麻醉他人后设赌作弊骗钱—本案如何定性》一文,该文认为麻醉他人后设赌作弊骗钱的行为因不符合抢劫罪、诈骗罪、赌博罪等相应各罪的犯罪构成,因而不构成犯罪。对此,笔者认为不妥,对案件中所述陈某等四人麻醉他人后设赌作弊骗钱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

2005年10月的一天晚上,陈某、苏某、叶某和欧阳按照事先商量,将黄某约到某酒店吃饭。吃饭时,陈某趁黄某不注意,将事先准备好的可致人麻醉的药品放入黄某的酒中,致黄某喝酒后昏昏沉沉。四人将黄某拉到一宾馆房间进行赌博,期间他们趁黄某不清醒,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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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监督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权。宪法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于是,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检察机关的监督是法律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也是法律监督,所以检察机关不能以法律监督机关自居。

这种观点,有意无意地混淆了检察机关的监督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间的区别,导致理论上的缺憾。

应当看到,人大的监督与检察机关的监督之间,确实具有某些共同的特点。这两种监督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目的的同一性。这两种监督都是运用国家权力所进行的监督,都具有国家强制性,因而不同于一般社会主体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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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法院判决中的认定

什么是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哪些具体形式?“两高”都曾有过一些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则指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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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行为人具劣主观故意直接关系到贪污罪的定性问题

贪污罪是以非法占劣&共财物为其主观意图的一种犯罪,因此,如何认定行为人具劣主观故意,直接关系到贪污罪的定性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不仅要求在认识因素上存在“明知”,而且意志因素上是希望的态度,表现为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目的。这些主观方面的内容是从规范意义上提出的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也就是说,法律要求行为人具备这种心理才能追究其贪污罪的刑事责任。而行为人在占有财物时是否具有这种主观故意是需要证明的。犯罪故意能否被证明以及如何证明,对所有的故意犯罪而言都是要明确的两个基本问题。

首先,使用科学的度量方法,犯罪故意是能够被证明的。犯罪故意心理属于行为人主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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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应包括非法占用

作者:孙秋枫胡晶晶来源:正义网内容:2000年7月,靳某与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价款为12万元的低压电容器购销合同,双方约定靳某提货后即给付货款。但在靳某取得货物,并得到转卖货物的大部分货款后,仍未返还给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而将转卖的货款用于抵债。在某机电公司的多次催要下,靳某一直以种种借口拖延。2002年10月某机电设备公司报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犯罪对犯罪嫌疑人靳某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靳某辩称,与某机电设备公司是合同纠纷,有钱以后可以给付对方货款,同时辩称所卖货物款并未全部返回,自己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此案中,靳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存在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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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经理侵吞经营业务收入该当何罪

作者:张威武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沈某是A水利总公司(国有公司,主营水道疏浚业务)投资成立的B疏浚分公司的经理。B疏浚分公司为二级法人,财务由A水利总公司统管,分开核算,自负盈亏。2002年2月,沈某伪造印章,将A水利总公司B疏浚分公司的“分”去掉,变分公司为子公司,并私设了账户。同年6月,其利用伪造的印章与C公司签定了水道疏浚工程合同,再联系外来船队作业,获纯利38万元。2003年初,A水利总公司改制,沈某谎称A水利总公司B疏浚分公司成立后未有业务。遂A水利总公司收回B疏浚分公司的印章及营业执照,并为沈某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2003年年底,沈某将隐匿的38万元,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部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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