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犯罪情节

2004-2-12【大中小】我国刑法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较轻”和“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以及“尚未造成严重后”、“造成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危害特别严重”、“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各种不同的犯罪情节,认真分析研究诸如此类的犯罪情节,对于正确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什么是犯罪情节?有的人把犯罪情节与犯罪事实完全等同起来,混为一谈,这是不恰当的。刑法第61条明文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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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疑重罪从轻”之适用

作者:陈立烽叶文炳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2002年12月5日,福建省漳平市煤矿将下属三赢陶瓷有限公司(原漳平联发陶瓷有限公司)的财产移交给漳平市新桥镇镇政府管理。移交后,新桥镇经委指派该镇干部兰大某负责管理。兰大某自2002年12月5日至2004年3月20日在管理漳平三赢陶瓷有限公司财产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公司的生产设备大量流失,直接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86136.37元。2004年6月4日,被告人兰大某在生产设备大量流失未报案,公安部门也未立案情况下到漳平市检察院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人兰大某有监守自盗一部自制运输车(出卖价2400元),未达到贪污罪立案标准。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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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量刑”弊大于利

据报载,山东省某法院近日创造性地研发了一套《规范量刑软件管理系统》,法官在审判刑事案件时,只需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输入电脑,轻点鼠标,电脑会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对该被告人适当量刑。电脑量刑结果将作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电脑量刑”的问世,引发对是否需要刑罚裁量规范化,如何认识电脑技术的局限性和缺陷以及社会领域中人与物的关系等理论问题的探讨。

一、物没有行使审判权的主体资格

量刑是刑罚裁量的简称,是指在对犯罪人定罪的基础上,确定刑种和量定刑罚的审判活动。

我国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由法律赋予审判权的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决定量刑。电脑量刑,没有法律依据;电脑是人造物,物没有行使审判权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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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5的瑕疵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公布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5”是供自诉案件二审使用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样式。笔者认为,该样式存在重大瑕疵,主要表现在主文部分即达成协议内容的表述方面。该样式主文部分表述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审自诉人×××自愿放弃对被告人×××刑事部分的指控;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愿放弃上诉;三、原审被告人×××赔偿原审自诉人×××……。”结尾部分为:“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审(××××)×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动撤销。”

其存在和值得研究的主要问题在主文的第二项:

一、主文第二项“自愿放弃上诉”表述不规范、不恰当。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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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制度的刑(诉)法学和犯罪学审查报告

令人沮丧的事实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法典》文本中用不同的语言还赫然写着不人道的、剥夺生命的刑事制裁手段??死刑;同样犯罪的行为人,在存在死刑的国家和没有死刑的国度,有着天上人间的不同命运和代价。让人焦虑的问题是:国家设立死刑制度的理据是什么[1]?人的生命因为国别而在法律理论和现实上是否应有贵贱?公民的生命权在刑法上是绝对保护的价值吗?[2]

一、死刑是刑罚吗?

死刑消灭生命,那是因为它的前命题肯定是,只有消灭了肉体,才能消解罪犯的部分罪恶[3].死刑认为,罪犯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它的存在[4].这实质上是在说,行为人继续存在,就会继续犯罪,是命中注定要犯罪的,是不可救药的,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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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黄晓亮: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的刑事责任问题

目前理论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的含义及分类并没有没有统一的说法。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一是网络内容提供者ICP(InternetContentProvider),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主体。任何人都能成为网络内容提供者。二是网络中介服务者,即为网络提供信息传输中介服务的主体。根据其对网上所传播信息实际监控能力的不同,又可分为两类:(1)接入服务提供者IAP(InternetAccessProvider),指为信息传播提供光缆、路由、交换机等基础设施,或为上网提供接入服务,或为用户提供电子邮件账号的主体。(2)网络平台提供者IPP(InternetPre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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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收集在刑事诉讼中的四途径

许存奎

电子证据是以数字化信息编码的形式出现,存储于磁性介质中,能准确地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具有证据作用的数据。由于电子证据是以数字化信息编码的形式出现的数据表现形式,因而具有高科技性、间接性、隐蔽性等特点,决定了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刑事诉讼中其它证据收集的传统方法有较大的区别。笔者认为,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必须针对电子证据易伪造、具有隐蔽性的特性,才能使电子证据发挥更强的证明力。

一、依法收集电子证据

因为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且安全性和真实性极易遭到外界的破坏,有时其所反映的事实并不是事实本身,而仅仅是表象的真实。如拍摄下来的经过化装、伪装的影像;经过模仿的录音;链接标题与链接网址、内容的不符;虚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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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量刑规范化改革出路的浅析

论文摘要

正如西方一位著名哲学家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它的后果可能超过十次犯罪。实践中,相同或相似案件的不同判决结果的大量存在,使我们不得不对法律的实践理性产生了质疑。量刑偏差必然侵蚀和破坏法律肌体,严重降低刑罚适用的效益,甚至导致不同程度的司法腐败。因此,近年我国一些地方司法机关陆续出台了限制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措施,有些基层法院还试行“先例判决”制度,中国的量刑改革能不能走类似判例法的道路,如何将其改革与我国国情及司法制度有机制度有机结合起来,走出一条自己的道路,达到量刑的规范与平衡,这是摆在我国司法理论界今后乃至较长时间内的一项课题。我们应当在理论创新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经过司法实践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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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一般预防目的质疑

2003-12-31【大中小】一般预防在预防犯罪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及能否界定为刑罚目的的问题,是一个有待深入探究的课题。正确认识这一问题,不仅对于加深对我国刑罚目的的科学性的认识具有相当的理论价值,而且对于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笔者认为,刑法理论上把一般预防界定为刑罚的目的,不仅是过分地夸大了刑罚一般预防的作用,而且是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相悖的。

一般预防,是相对于特殊预防而言的,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的刑罚,而对社会上的其他人,主要是那些不稳定分子产生阻止其犯罪的作用。一般预防对象是社会上其他人,这是一般预防区别于特殊预防的一个显著特征。一般来说,一般预防的对象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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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敲诈勒索而每次均不构成罪的宜犯罪化

作者:◇柳殿奎宋志刚

如果行为人的多次敲诈勒索行为,每次均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不能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能给予行政处罚。笔者建议将多次敲诈勒索行为(每次敲诈勒索行为均不构成犯罪)犯罪化。因为1997年刑法制定时,该类犯罪行为较少,而现在多次敲诈勒索行为则频频发生。将其犯罪化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要求,有利于克服以数额较大作为唯一定罪标准的缺陷,有利于保护法益。当然,也要考虑具体情节,如行为人是否有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故意,是否有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财物的可能;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时间、对象、方式等。

(作者单位:河南省桐柏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