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审判中的公正与效率

仔细考虑法官、检察官和警察的动机,对于协调效率与公正、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案件日益增加,但司法资源没有增加。面对这种情况,中国法院近年来为提高司法效率而采取了若干措施,其中一个重大措施就是采用简易审判,以减少刑事案件的庭审时间。1996年新刑诉法规定了简易程序,之后经过试点与相关的司法解释,又扩大到“普通程序简易审”。简易审判是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的重点所在。

而公正呢?从理论上说,简易审判对公正和效率都有利:简单案件少用司法资源,就可以将资源用于疑难案件或复杂案件。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片面强调效率也可能影响公正。面对这种两难,一些国家力图借助司法结构和程序来平衡这两个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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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赃物加工后加价卖出的行为定性为收购赃物罪是否恰当?

作者:陆发宝梁洪行

案情?

个体户陈某觉得自己设摊加工金银首饰没啥利润,自2000年1月起开始从一些盗窃分子手中低价收购盗窃来的金银首饰,经过加工后再加价卖给他人,非法获取利润。后来由于盗窃分子的落网,陈某的收购赃物行为案发,期间共获取2万余元的非法利益。

?争议?

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收购他人盗窃所得金银首饰的行为属于收购赃物的行为,加工后卖出的行为属于销售赃物的行为,所以构成收购赃物、销售赃物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买进赃物再卖出的行为,构成销售赃物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收购赃物罪的构成要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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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期执行”不等于“缓刑”

一些媒体在报道刑事案例时,常常将“缓刑”说成“缓期执行”。例如中央电视台栏目《今日说法》2004年7月26日这期名为“一个出租车司机的遭遇”的节目在记者报道中就将某被告人因为犯伤害罪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说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央视国际有文字报道)。这种现象的出现,是某些不熟悉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记者将缓刑等同于“缓行(缓期执行)”所致。

在我国,缓期执行是特指刑法中规定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死刑缓期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刑法》第48条第一款),简称死缓,是死刑执行制度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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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之异同

2004-2-4【大中小】一、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理论界定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亦构成绑架罪。绑架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在我国刑法中最早是以绑架勒索罪的罪名出现的。我国1979年刑法典并没有绑架犯罪罪名的规定,当时审判实践中对此类犯罪一般以抢劫罪或准抢劫罪定罪处罚。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规定了绑架勒索罪,从而把绑架勒索罪从抢劫罪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1997年刑法典对绑架勒索罪的罪状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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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捕工作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日报)

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到审查批捕工作中,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对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审查批捕环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刑事立法不健全。首先,虽然刑诉法中规定了逮捕的三个法定条件,但在执行中难以准确把握,尤其对“无逮捕必要”的条件难以准确运用。其次,由于刑诉法中没有规定和解制度,没有赋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行使刑事和解权,虽然高检院出台了有关贯彻轻缓刑事政策的实施意见,但作为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并无相应的配套规定,仅检察机关执行难度较大。再次,侦查机关对侦查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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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受贿罪的界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能否独立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刑法理论上有肯定和否定两种不同意见。持肯定意见的人认为,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指利用本人的职务上的便利,还应包括利用第三人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家属以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背着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的,该家属应单独构成受贿罪。持否定意见的人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如不是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工作人员,显然不具备独立构成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因此不可能独立构成受贿罪。笔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家属能否独立成为受贿罪的主体,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家属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当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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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抢后绑的行为应数罪并罚

作者:田坤

《人民法院报》2008年5月21日第六版刊登了袁婷、张华两位同志撰写的《本案的罪数认定及罪名变更》(以下简称《本案》)一文,案情如下:“王某、刘某共谋抢劫非法营运司机的钱财。2006年12月4日,王、刘以租车为名,将许某驾驶的奥拓车拦下,王将许推向后排,刘持刀威逼,劫得价值9000余元的车辆及现金、手机等。当晚,两人将许绑架并关押,赃车被变卖。次日,由刘看管许,王联系许的家人索要赎金。其间,王、刘对许多次奸淫并猥亵,并致其轻伤。同月9日,许获救。”针对本案的核心争议点——王、刘抢劫许某钱款,而后将其绑架并向其家属索要钱财的行为,该文得出如下结论:行为人抢劫行为被绑架行为吸收,以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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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奸幼女罪新司法解释的思考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新规”)出台后,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烈讨论。其立法本意是摒弃以往“客观归罪”和“一揽子罪”的错误作法,出发点是好的。但其匆忙出台,却留下不少盲点。作为一名基层政法干警,笔者对此解释心存疑惑,认为新规自身存有先天硬伤:

一、与法学基本理论之“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行为能力”之规定相冲突。法理学认为: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无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辨别和控制自已刑事行为的能力,不能独立行使自己的刑事权利。而新规则从刑法上对无刑事行为能力而“自愿”把刑事、民事权利竟合的妇女基本权利-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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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伪证罪”应该取消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条规定的罪名就是“律师伪证罪”。

它无疑增加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以至于律师常常在刑事案件中总是小心谨慎,不敢大胆发表自己言论;有的律师干脆就不办理刑事案件。因此,有些地方律协或司法机关就强制性规定,每个律师事务所每年必须办理若干个刑事案件,并以此作为通过年检的一个条件。这种现象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此条的规定。因此,这条规定一直以来就受到法学界尤其是律师们的质疑。

首先,它将律师单独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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