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

作者:曹坚新闻来源:检察日报司法实践中,自然人与单位成立共同犯罪情形屡有发生,如何确定自然人与单位主从犯及相关刑事责任,这对于理论界与实务界都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单位实行犯罪,自然人提供帮助。例如单位负责实施走私犯罪,自然人提供报关等帮助行为。第二种情形是,个人实施犯罪,单位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条件。例如自然人实施走私犯罪,单位实施提供账户、交通工具等帮助行为。第三种情形是,自然人和单位均实施共同犯罪行为,例如自然人和单位共同实施走私犯罪,按约定分成走私犯罪的利润。在上述三种情形中,如何分别确定主从犯的刑事责任,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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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单位应当成为贪污罪主体

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可见,构成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的自然人主体。但是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存在一些单位的代表人、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或其他单位成员,为单位牟取利益,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由于刑法关于贪污罪中没有单位犯罪主体,这种行为无论多么严重都不会被处以刑事处罚。因此,笔者建议把单位增设为贪污犯罪主体。

把单位增设为贪污罪主体的必要性

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关于单位可以构成贪污罪的立法规定,一些单位就钻法律的空子,大胆地采取虚报冒领、增加预算(以便获得节余部分的利益)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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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

【案情】
2009年4月,被告人陈某、郑某、邱某为骗钱经商量来到江西省萍乡市。郑某认识了被害人王某,谎称自己准备在萍乡租地做生意。5月5日上午,郑某邀请被害人王某来到一宾馆,并以请“地仙”看地皮为由叫来陈某、邱某。冒充“地仙”的被告人陈某假装为郑某和被害人王某算命,并称被害人家中有血光之灾,要用刚从银行取的干净钱到庙里还愿才能化解。随后,郑某陪被害人王某前往银行,被害人王某告诉郑某其银行卡密码,由郑某代其取款104元。回到宾馆后,被告人陈某告诉被害人王某到庙里还愿不能带银行卡和金银首饰。之后,郑某和被害人王某一起来到寺里还愿,被害人王某将内装有现金8000元、价值18000元的黄金首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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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须注意三个问题

孟鹤张宏伟郭欣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于保全、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杜绝翻供,规范检察人员的讯问行为,遏制刑讯逼供,促进文明执法观念的实现,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均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但任何事情都有利有弊,在实际操作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也遇到一些问题。

一是工作中易出现不规范行为。实践中,某些地方录音录像流于形式,有的检察机关往往是案件突破以后,再同犯罪嫌疑人就已经做好文字笔录的内容进行一次录音录像;而几乎所有的录音录像都只记录讯问室内的审讯过程,但很多不规范行为却是在讯问室以外发生的,如把犯罪嫌疑人打服了再带入讯问室。这就造成侦查中的录音录像似乎成了拍电影,流于形式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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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件中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应该如何理解?

[案情]

2007年10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毛其银在其邻村某农户家帮工喝酒后回家的路上,途经邻村邓某家,被告人毛其银知邓某丈夫长期在外打工,见邓某独自一人在家中准备洗澡,被告人毛其银便尾随其后,待邓某进入卫生间后,用肩撞开其卫生间木门,用手摸邓某的阴部,邓某随手拿一铁块反抗,将被告人毛其银脑壳击打了一下,被告人毛其银被打后恼羞成怒,从邓某手中夺过铁块打击邓某头部,并抢走邓某耳环一对。经鉴定,耳环价值人民币800元。

[审判]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其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以暴力的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在猥亵行为实施后,又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其行为亦构成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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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抢劫分次审判在实践中量刑的最优选择

案情:方某、徐某经预谋,先后在三个深夜携带刀具潜至一铁路桥洞边,持刀从过路行人身上取得手机三部及钱财若干。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方某潜逃。公诉机关在对徐某起诉时,认为徐某参与后两起抢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认定其参与第一起抢劫证据不足,未予认定。法院一审判决: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方某于两年后被抓获,公诉机关审查后认为方某参与三起抢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认为徐某参与第一起抢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诉。

法院一审判决:方某犯抢劫罪,属多次抢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加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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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抗诉案件不宜由检察机关提供被告人现址信息

在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中,因原审被告人住所、服刑场所不明导致案件久拖未决或迟延判决的案件占了一定比例。实践中,对这类情形的抗诉案件由检察机关提供原审被告人现址信息,笔者认为这一做法违反了我国刑诉法关于刑事抗诉的若干规定,不符合检察机关的职能。

最高法《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抗诉书后,按照抗诉书提供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住址无法找到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协助查找;经协助查找仍无法找到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抗诉书没有写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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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数额与非犯罪数额混合且无法区分时应全额认定为犯罪数额

作者:肖晚祥

[案情]

被告人赵维新系台湾加通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通公司)前任董事长。2001年8月,被告人赵维新与被告人赵维伦、赵定安结伙,未经我国大陆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租赁上海市沪青平公路1358号康虹花苑68号设立加通公司驻沪办事处,由赵维新至中东国家联系并负责收取货款,赵维伦负责国内结算、管理,赵定安负责在国内以加通公司、台湾乔普企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上海市嘉定区、浙江省玉环县等地寻找加工厂家及外贸代理公司,由被告人赵维伦拍板决定签订合同。3名被告人以伪造的日本TOYOTA(丰田)、NISSAN(尼桑)、MAZDA(马自达)、MITSUBISHI(三菱)等品牌公司的授权证明,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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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霞博士论文

张春霞博士论文

张春霞: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之诉讼角色分析。

摘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近亲属的诉讼角色是多重的,他们既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着感同身受的当事人角色体验,又可以充任一般刑事辩护人,出庭辩护,在不少案件中,他们都能提供相关案情信息,其本人甚至就是目击证人。多重角色集于一身,显示出他们与刑事诉讼的密切关系,从而探寻刑事诉讼人权保护更深层次、更广范围的意义。

对教唆犯相关问题的思考

我国《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中的这种规定引发了学者们广泛的思考和讨论,这就使得原本就有着许多特殊性的教唆犯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对之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是十分必要的。

一、关于教唆犯两个主要问题的争论

(一)关于教唆犯的性质

教唆犯就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关于教唆犯的性质,即教唆犯是从属于实行犯的从属犯,还是独立于实行犯的独立犯,在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从属性说。它是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以行为主义、犯罪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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